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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通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来源:物业公司     时间:2016-04-21 

关于印发《西安通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

为了规范物业公司财务行为,建立现代企业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强化会计监督,合理有效的使用资金,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布的《会计法》和物业公司的具体情况,采取借贷记账法记账,遵循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本着量入为出和精打细算、独立核算的原则,保证财务状况稳定、资金合理、有效使用资金。

2、物业公司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3、物业公司财务工作实行经理负责制。

4、本办法涵盖了公司财务管理与作业规程,公司所有涉及到财务管理的事项均应遵守。

二、机构设置及职责

1、公司的财务部设立会计和出纳两个岗位,遵守国家财税和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负责日常财务活动的计划组织与协调工作,全面反映公司的收支业务,对各项收入和成本进行核算,实施会计控制及监督。具体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如实反映物业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2、财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公司各项经济活动。

3、物业公司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收支,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出现截留和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等违纪行为。

4、对发生的不符合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开支,财务部有权拒绝办理。

5、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并注明交接日期,由主管人员监交,并由交接双方签章,未按规定办清交接手续的财会人员,不得私自离职。

6、收费标准必须执行物业公司制定的统一价格,不得出现随意少收或不收的现象。

三、货币资金管理

1、为保证物业公司日常业务的顺利进行,需保留三天的库存现金数额。

2、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不准以收抵支、不准代其他单位收、付现金、不准私借账户、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私设小金库。

3、月末及时核对银行存款,随时掌握银行存款的数额,做到账实相符。

4、严格支票管理,不得开具空头支票,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空白支票和银行预留印章必须由会计及出纳人员分别保管,相互监督使用。

四、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特质形态的资产。

2、固定资产购置,按照规定统一采购、统一管理,并分类建卡,财务部应对其进行明细分类核算。所有固定资产严格登记手续,专人保管,做好备查记录。

3、年终进行资产清查,做到账、卡、物相符,保持固定资产形态完整,技术性能良好。

4、对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应由使用部门写出书面报告,填写盘盈、盘亏表,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提出处理意见,由物业公司负责人及主管院领导(2000元以上)签字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5、对使用期满或未满而报损的固定资产,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手续,由使用部门写出报告,经相关部门鉴定无法使用和维修后,由物业公司负责人及主管院领导(2000元以上)签字批准后,方可进行报废处理,同时将变价收入上缴财务部做账务处理。

五、材料物品管理

1、物业公司的材料物品是指公共设施维修购买的材料物品,包括节能灯、护套线、闸箱、电表箱、防水胶布、胀塞、胀栓、一至三联开关、声光控开关,明盒等等。

2、购买材料物品必须持有经过批准采购计划,由物业公司经理的签字报财务部审核报销。

3、材料物品的采购及领用,需由专人验收和发放,同时填写“物业公司领料单”或“物业公司出库单”。

4、采购业务完成后,由采购人员依据供应商提供的货物验收清单及发票,持采购计划单连同物品入库单,按规定审批后办理付款手续。

5、采购员若向农民或个体户购买商品无法取得税务部门开票的,采购人员应填制“物业公司采购单”,有采购员两人以上的证明及验收员的验收证明,经物业公司经理和主管院领导(2000元以上)批准后予以报销。

6、严格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和领用管理制度,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上缴、支出、领用备件、物资的转移、毁损,要有票据证明、记录等原始单据。

7、定期清查盘点,保证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盘亏、盘盈、毁损的材料物品,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由物业公司经理及主管院领导(2000元以上)签字批准后,方可进行报废处理。

六、借款的审批

1、物业公司职工因公借款,需经公司经理和主管院领导(2000元以上)签字后,交由财务部审核办理付款业务。

2、购买设备、办公家具等固定资产、材料、库存商品和低值易耗品等业务,经过验收合格后,经公司经理和主管院领导(2000元以上)签字后,交由财务部审核办理付款业务。

3、因业务需要须预先付款的采购事项,必须经物业公司经理及主管院领导(2000元以上)签字方可借款。

4、采购人员因业务需要可借支备用金作为零星购料周转,备用金不得超过5000元,年终办理还款手续。

七、报销程序:

1、报账流程

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会计(财务负责人)→经理审批签字→主管院领导(2000元以上)→出纳员支付款项。

2、报销原则及过失责任

(1)坚持谁经办谁报销的原则,严禁代报。

(2)坚持报销人、审批人分权原则,财务人员必须拒绝报销审批人和报销人同为一人的费用。

(3)经办人应在取得发票、收据等有效凭证的三天内,及时到财会部报销。

(4)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全年收入的10‰。

(5)按合同支付款项的,在首次付款时,应将合同交财务部门备查。今后需支付的款项,由财会部门审核并报物业公司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开支。

(6)凡在费用报销中有弄作假、虚报费用、虚构业务报销费用等行为者,一经查实,除收缴报销人所报费用外,按虚报金额的两倍给予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公司作除名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审批签字同意报销的各部门负责人给予同等处罚。

(7)对于在费用报销中由于财务人员未坚持制度,审核不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处以不低于错报总额20%的罚款。

八、收费管理

1、物业公司严格按照国家及学院相关规定合理收费,物业公司各部门人员不能随意降低、提高收费标准,不能随意同意欠费或者缓交费用。

2、对于确需欠费、缓交费用的人员,采取谁同意、谁担保、谁负责的原则。如果形成死账或者按期不能收回欠费,则从当事人的工资和津贴中扣除。

九、财务监督

1、物业公司财务部接受国家工商、税务、物价和学院财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财务监督。

2、物业公司经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3、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

十、本办法经董事会讨论通过,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十一、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物业公司负责解释。

201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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