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学 生群众组织,是联系学校党政和广大同学的桥梁纽带。学生会在学 工部(学生处、武装部、团委)的指导和帮助下依照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和本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条 学生会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陕西省学生联合会团体会员单位。
第三条学生会的宗旨:服务于学校的中心工作,服务于同学的成长成才。
第四条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 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 发 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 求的合格人才,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社会服务,努力为同学服务,维护校纪校规,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沟通学校党政部门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各种正当途 径,向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建议、意见和正当要求, 参与 涉及学生权益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广大学生的利益;
(四)发展与各兄弟院校学生会组织间的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会员
第五条凡具有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全日制专科生,承认本会《章程》,不分民族、性别、年龄及宗教信仰,均可为学生会会员。
第六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和本会 《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学校和本会的利益和荣誉。
(三)勤奋学习、刻苦锻炼、积极进取,全面提高自身的综 合 素质。
(四)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 种 活动。
第七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会员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会员有讨论本会工作的权利,有权通过各种正常途径和釆取适当形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监督和批评并要求答复。
(三)会员享有申请参加本会各种团体和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在遇到困难、受到侵权或不公正的对待时,有权请求本会的帮助和保护。
(五)会员有权要求各级组织如实向有关部门转达建议、要求及意见。
第三章权力机关
第一节学生代表大会
第八条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学生代表由基层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经学生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并经学校团委、党委审议批复后,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条参加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名额按学生人数的1%-2%确定。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任期从选举之时起到下届大会召开前止。在此期间,学生代表因毕业、退 学等原因不 能履行代表权利,或者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经陕西 交通职业技术
学院学生委员会批准,可取消其代表资格。
第十一条全校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审议和批准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制定本会的方针、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学生会委员会;讨论、决定由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节学生委员会
第十二条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委员会是全校学生代 表大 会的常设机构,也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学生委员会由当选委员的会员组成,每届任期一年。学代会选举产生的学生委员会须经校党委批准。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学生会主席团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学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决 定学生会重大事项
(二)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会主席团出现空缺时,推选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并报请学校党委批准;
(三)审议并通过学生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
(四)对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
(五)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增免委员;
(六)筹备下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并向下一届学生代表大会推选候选人;
(七)批准各学院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八)审议和批准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学生委员会的更换:
(一)学生委员会委员因工作不称职,由四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经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可予以罢免。
(二)学生委员会委员因各种原因中途离任,原则上由所在代表团民主选举或协商产生新的委员候选人,经学生委员会召开会议同意后,予以接纳。
第四章执行机构
第十六条学生会主席团
(一)校学生会主席团由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党委批准。校学生会主席团实行轮值制度,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设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
(二)校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原则上应从学生委员会委员中产生。候选人产生具体办法为:新一届学生委员会产生后,召开学生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根据提名,民主选举新一届主席团人选,并报请学校党委批准。
(三)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有权罢免学生会主席团。罢免案须学生代表大会总数十分之一或常任代表总数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过半数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学生会主席团和执行主席职责:
(一)主席团行使下列职能:
1. 草拟学生会的总体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提请学生委员会讨论;
2. 召集学生委员会会议;
3. 任免校学生会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4. 审议各院学生会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
5. 领导各院学生会工作;
(二)学生会执行主席职责:
1.主持学生会全面工作,对学生委员会负责;
2.公布有关规章制度;
3.根据学生委员会的决定就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发表 公开意见,对外代表学生会;
4.根据需要设立、变更、撤 消学生会 下设部门,并报请学生委员会批准;
5.对学生会下设部门的工作进行考核;
6.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学校党委和学生委员会提请学生会主席团的任免;
7.指导各院学生会开展各项工作;
8.在学生委员闭会期间,向学生会主席团提请各工作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批准各职能部门的人事变动。
第十八条学生会工作部门
(一)学生会各工作部门设负责人二至三人,任期为一年,行使职权到下一届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召开为止。对于任期内失职的干部,罢免要经学生委员会开会讨论,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即可生效。干部毕业或罢免后的增补,主席团或各工作部门负责人有权提名,经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各级学生会组织要设置权益维护部门,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学生会聘请学校团委专职团干部担任秘书长。秘书长 是受学校党委委托,代表学校团委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学 生会的工作,列席学生委员会会议和主席团工作会议。
第二十条秘书长职责:
(一)传达上级工作精神,会同学生会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听取院学生会工作汇报;
(二)发挥上传下达的桥梁作用,加强学校党政和学生会的沟通与联系;
(三)指导学生会的组织、思想、作风、制度建设;鼓励、支持学生干部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注意培养学生的工作能力;关心学生干部的思想进步和学习进步,对主要学生干部的配备提出建议,对不称职的学生干部有罢免建议权。
第二十一条各级学生会组织遵循按需设置、合理优化、精简高效的原则,符合学生组织特点,按照扁平化方式设置工作部门,减少管理层次,提升管理效能。各工作部门设负责人二至三人,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六人。
第五章基层组织
第二十二条各学院学生会
(一)各学院学生会由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原则上一年一次。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的召开必须报学院党总支和校学生会批准。
(二)各学院学生会在各学院党总支、校学生会领导和各学院团总支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学院学生会的主要职能:根据学校、本学院的工作安排,制定本学院学生工作的实施计划并贯彻实施;协助学院领导开展学院的学生工作,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关心同学的学习和生活,为本学院同学排忧解难,及时反映同学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建立校级学生会组织每年至少一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听取各学院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及意见建议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建立校级学生会组织对院学生会组织工作的考核机制,考核结果进行公开。
第二十六条各学院学生会主席团负责本学院学生会的日常工作,主席团成员原则上不超过三人。
第二十七条班委会
(一)班委会是学生会的基层组织,班委会由本班全体同学选 举产生,原则上每学年选举一次。
(三) 班委会协助辅导员(班主任)管理本班工作,及时传达学校相关部门工作任务,服务本班学生。
(四) 班委会设班长、副班长,并根据院学生会各部门设立相应的委员。
第六章学生骨干
第二十八条学生骨干候选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 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三)工作认真负责,勤奋踏实,能按时按质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具有民主作风,能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同学,能及时全面地反映同学的正确意见和合理要求;自觉接受同学的监督,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五)学习刻苦,成绩优良,能正确处理好学习和工作的关系。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 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六)认真遵守学生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九条要按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学生骨干,选拔过程公 开、公平、公正,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三十条学生会干部是学生的公仆,须接受监督、考查和考核。
第三十一条建立健全相应规定和程序,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考核不合格、违法违纪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会干部,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学生会各级组织可制定有关工作制度,但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