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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日期:2013-07-09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科研工作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促进学院科研水平和学术水平的提高,促进科研工作更好地为行业和地方经济建设服务,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工作必须坚持与教学相结合,实现教学与科研的辩证统一,互相促进,以学院的改革与发展为共同目标,促进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和办学特色的形成。为师资水平的提高和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服务。

    第三条 科研工作必须围绕交通行业和学院发展改革实际,开展针对性、实用性研究,重视职业教育基础研究,重点开展教学研究,大力开展交通应用研究,积极拓展交通行业技术与管理咨询服务。

                        第二章 科研工作管理体系

    第四条 学院的科研工作管理体系由院长、主管副院长、科研信息处、各系(部、处、所、室)和课题组组成。

    主管副院长对院长负责,主持学院的科研工作,对科研计划、重大科研项目、科研合同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与审定。

    科研信息处对主管副院长负责,具体管理全院的科研工作。

    各系(部、处、所、室)负责主持本部门的科研工作。

    研究所是学院科研工作机构,课题组是科研工作的基本组织,学院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均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课题组成员由课题组长临时聘用。

                         第三章 科研工作目标管理

    第五条 学院科研工作实行院、系(部、处、所、室)二级目标责任管理,学院根据全院发展规划和需要,制定科研总目标,将总目标以科研项目经费、论文、著作及获奖等任务指标形式分解到各系(部、处、所、室)作为单位和个人科研工作考核的依据。

    第六条 各系(部、处、所、室)根据学院下达的任务指标,实行责任制和目标管理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指定主管业务的领导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第七条 科研信息处代表学院对全院科研工作实行宏观管理,根据学院发展规划提出年度或阶段性科研工作目标,检查落实科研工作任务的实施。

    第八条 各系(部、处、所、室)直接负责本部门的科研工作,其工作内容包括:广泛开展对外联络,组织论证和争取科研项目;保证项目实施顺利进行;负责完成本部门的年度或阶段性科研工作指标。

    第九条 各单位科研经费的目标和任务,主要依据各系(部、处、所、室)科研人员结构、学科结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占有量等因素,按一定权重来计算,并于每年年初下达给各部门。

    第十条 各单位科研论文、著作的目标和任务(署名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是按各单位教师和实验室技术人员数确定;教师人均每年发表论文至少一篇,实验室技术人员减半,其中在全国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数不低于各系(部、处、所、室)论文总数的30%,各系(部、处、所、室)每年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数,不低于单位人员总数的2%。

    第十一条 各单位获奖的目标和任务以分值表示,按各单位科研经费任务(以万元为单位)的一定比例计算。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根据学院下达的任务指标,分解本单位的任务,建立相应的考核办法,于年底前将完成情况报科研信息处,并由科研信息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公布。

                          第四章 科研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 学院纵向、横向科研项目及学院教学研究、交通研究等自选课题的立项工作统一由科研信息处管理。

    第十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指列入国家部、委、厅(局)级以上政府部门科技计划的项目;横向项目指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或与之合作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

    第十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由各系(部、处、所、室)选好课题,并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时间填写科研项目立项申请书,经科研信息处审查汇总,报主管副院长审核同意后,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被批准立项的项目,列入学院科研计划。

    横向科研项目,由各系(部、处、所、室)与委托单位草拟初步科研合同,报科研信息处审查,签定正式合同后,列入学院科研计划。

    学院自选科研项目,由各系(部、处、所、室)选好课题,并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立项申请书,经科研信息处审查、汇总,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后,符合立项条件者,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列入学院科研计划。

                           第五章 科研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的科研工作计划由科研信息处根据学院工作计划、学院自选课题申报情况及纵、横向课题来源情况综合平衡后统一编制。

    第十七条 科研计划正式下达后,应严格按计划实施,不得自行变更。确实需要变更的,要按原计划审批程序办理更改计划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学院及各系(部、处、所、室)应定期对科研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课题(纵向及自选科研项目)由科研信息处组织检查,一般课题(横向科研项目)由有关系(部、处、所、室)组织检查。检查结果通报有关部门。

    科研信息处每年三月份发布“上年度科研计划执行情况”公报。

    对未按期完成计划的项目,学院将视具体原因,分别给予更改计划、扣除部分科研经费、终止计划及撤消计划等处理。由于课题组主观原因不能完成计划任务而受到撤消计划处理的课题组长,两年内不得申报新计划课题。

    第十九条 科研计划的终结。完成了计划任务书规定任务,并达到下列相应条件的准予结题。

   一、纵向计划课题:

    1、基础研究类课题:通过任务下达单位的评审验收并颁发有关证件。

    2、应用研究开发类课题:通过任务下达单位组织的技术鉴定或验收,并颁发鉴定证书等证件。

    3、软科学研究类通过任务下达单位的评审验收,并颁发评审证书。

   二、横向合作课题:委托方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结论报告。

   三、学院自选课题: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具有CN刊号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两篇以上(含两篇)或正式出版有学术著作。

    2、转入省级以上计划课题或获得国家专利权。

    3、已转让实施或与企事业单位签订技术合同或协议书。

    课题结题后,要认真及时地总结整理技术资料和研究工作报告。

    课题结题后,要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交科研信息处备案存档,办理结题手续,同时进行经费结算。否则,按由于主观原因撤销计划处理。

    未纳入学院计划的科研课题,学院不予认可。

                          第六章 科研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合同签定:

    纵向科研项目,由科研信息处签订科研合同。经费到院后,课题组按合同要求实施。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总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由经办人与委托方初步洽谈,提出科研合同初稿,由系(部、处、所、室)签订初步合同,经科研信息处审核,签定正 式合同。合同金额超过10万元的,由科研信息处、计财处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合同洽谈,签订合同,报主管副院长审核。

    学院自选科研项目,由课题负责人与科研信息处签定合同。

    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若发现有违犯合同规定现象,科研信息处将通知计财处冻结其经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科研合同执行期间,如要修改补充内容,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七章 科研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科研成果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科研成果的评审、鉴定和验收;

       二、科研成果的登记;

     三、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四、科研成果的奖励;

     五、科研成果的立卷、存档及保密。

    第二十二条 科研成果的分类及范围

     一、按科研成果的属性可分为

    科学理论成果:指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及其内在联系的、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或著作。

    应用技术成果:指为了解决经济建设中的科学技术问题,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新物种等。

    软科学研究成果:指为了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研、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要作用的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研究报告。

     二、按科研成果的级别可分为

    国家发明奖:前人没有的、先进的、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重大科学技术新成就。

    国家自然科学奖:学术上处于国际先进水平,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在科学技术的发展中有重要意义;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作为学术专著出版的自然科学成果。

    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内首创,本行业先进,实践证明具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在推广、转让、应用己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创造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 省、部科技进步奖:条件同国家科研进步奖,并且只有获得省、部级科研进步一、二等奖者,才能申报国家科研进步奖。

    第二十三条 科研成果权属

    以学院名义或执行学院任务的科研成果及利用学院条件(包括有形和无形资产)完成的技术成果为职务性成果,其所有权属于学院。

    与学院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成果为非职务性成果,所有权属于成果完成者本人。对非职务性成果,学校不负责申请、评审和签定工作。

    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转让职务性科研成果,否则,一经查出,按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规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科研成果的登记

    申请登记的科研成果级别,按接受任务的来源和政府科技管理部门的级别,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的要求来认定。

    凡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要及时到科研信息处进行登记。

    已公开发表的论文、学术专著,译(校、点)著,主编或参编教材者,可随时持发表刊物、专著或教材到科研处登记,年统计截止时间为每年12月中旬。

    第二十五条 科研成果奖申报

    各级科研成果奖励每年申报一次,由项目完成人提出申请,科研信息处按照有关通知精神组织申报。凡我院完成的科研成果,在经过鉴定、评审、验收后,应继续作好成果的应用推广及申报科技奖励的准备工作。

                           第八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科研经费的来源

     一、各种纵向科研经费;

     二、横向联合及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的科研经费;

     三、学院每年按计划安排的科研经费(科研基金);

     四、对外科技咨询服务、科技成果转让、专利实施费;

     五、博士生、硕士生调入学院时学院承诺的科研经费;

     六、其它渠道取得的科研经费。

    第二十七条  科研经费使用原则

     一、科研经费由科研信息处统一归口管理,计财处监督使用。

     二、凡在科研信息处立项的科研经费,均需汇入院计财处指定账号。

     三、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科研合同及有关文件规定。必须填写专用的经费审批单。

     四、科研经费只能用于科研工作的开支,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或滥用。

     五、所有已下达的科研经费,均可跨年度使用。若因故终止课题,剩余资金立即停止使用,除下达经费部门追回外,全部转入院科研基金。

     六、为做到有计划的批款、用款,科研经费收支册由课题组长直接掌握,计财处建账。

     七、纵向、横向项目经费,原则上由课题组长掌握使用。

    第二十八条 纵向科研经费管理:

     一、课题经费入院管理程序

    拨款方汇票汇入学院后,由科研信息处经费管理人员填写经费通知单,通知计财处建账立户,办理收据或发票手续。

     二、经费使用

    1、经费审批:1000元以下支出由课题组负责人审核,科研信息处审批;1000元以上(含1000元)支出,由主管副院长审批。

    2、经费用途:主要用于课题的调研费、资料费、鉴定费、评审费、协作费、劳务费,课题所需的仪器设备、元器件及各种材料的购置(或租赁)费,以及与课题有关的学术活动费等。

    3、课题组人员出差,参照学院财务管理规定执行。确因工作需要,特殊情况可特殊处理。

    4、课题因故终止时,写出书面报告备案。

    5、若一人同时承担几个纵向课题,经费可以相互调剂使用,但总项目经费不准超支。

     三、经费分配

    1、立题费:入校经费的1%作为课题组立题费,立题费原则上需待经费全部入校后才能提取。若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提前使用时,课题负责人需向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副院长同意后提前支取。

     2、科研管理费:入校经费的5%作为学院科研管理费,主要用于学院科研管理工作的日常开支。

     3、结余经费:项目通过鉴定后,由课题组负责人向科研信息处交清所有归档资料和成果登记用表格,方可办理结算手续,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  

     结余经费的分配比例:

      20%作为课题组奖金;

      60%作为系(部、处、所、室)科研基金,用于科技活动,支持科研再发展;

     20%作为学院科研基金。

    第二十九条 横向科研经费管理:

     一、课题经费入院管理程序

    付款方的汇票汇入学院后,课题组应到科研信息处填写“科研经费入校通知单”,“科研经费入校通知单”由科研信息处根据科研合同办理。如付款方直接支付现金,亦应按上述程序办理手续。

     二、经费使用

    1、课题经费应按合同计划使用。1000元以下的经费支出,由课题组负责人审批;1000元以上(含1000元)经费支出由课题组负责人审核,科研信息处审批; 5000元以上(含5000元)经费支出由主管副院长审批。

    2、课题组人员出差,参照学院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确因工作需要,可特事特办。

    3、因超支、不按期结算、有合同纠纷隐患或有合同纠纷时,主管部门有权冻结其经费。待问题解决后,即予以解冻。

     三、经费分配

    1、立题费:入校经费的1%作为课题组立题费,6%作为学院科研管理费。立题费待经费入院后,由课题组负责人提取和分配。

    2、课题完成后,结余经费的50%作为课题组奖励及福利基金,40%作为系(部、处、所、室)的科技基金, 10%作为学院科技基金。

    3、对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项目,经费入院后,学院提取20%的资产占用费和管理费,系(部、处、所、室)提取10%的管理费,其余70%作为课题组的补偿成本和奖励。

     四、经费结算

    1、课题完成后,课题组应在一个月内到计财处核算成本,清理借款。由计财处在经费本上算明结余经费数额,然后由科研信息处进行结余经费分配结算,并填发“横向课题结余经费分配表”,课题组及所在系(部、处、所、室)凭“分配表”到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

    2、合同期未满,但我院已履行完毕的课题,亦应结算。

    3、特殊情况的课题,经课题组所在系(部、处、所、室)同意,可分阶段结算。分阶段结算的课题,由科研信息处在经费本上将结算记录在支出栏上,课题组到计财处领款时,应出具“横向课题结余经费分配表”,以便计财处记帐。

    4、课题组所在系(部、处、所、室)有权认定及要求课题结算。

    5、课题结束后两个月内,如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经费结算者,经课题组所在系(部、处、所、室)提出后,科研信息处和计财处将作清算工作,并酌情扣除课题组10%以上的提成款。扣除部分作为课题组所在系(部、处、所、室)的科研发展基金。

     五、其它

    1、经费入院后不得随意转出。如确需转出,课题组可提出转出理由,并报课题组所在系(部、处、所、室)和科研信息处批准。

    2、课题组的科研开发基金可用于购置教学和科研所必须的仪器、设备、日常科研消耗品和必须的教学、科研旅差费。

    3、凡使用科研经费和科研发展基金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均应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用课题科研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在课题研究期间,归课题组使用。课题完成后,由学院调拨给有关单位,原课题组成员可优先使用。

    4、在课题签约及进行过程中,若有通过各种欺骗手段隐匿经费数额,或转移课题及私分经费等行为,学院将按严重侵犯学院权益的违纪行为,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院内自选课题经费管理:

    院内自选课题经费的使用从严掌握。一次性支出500元以下的,经项目负责人审核,经科研信息处负责人审批;500元以上(含500元)的经主管副院长审批。

    第三十一条  科研经费的决算

     一、项目结题后一个月内,课题组长填报详细的《经费决算报告》,交所在部门审查登记后报科研信息处。

     二、科研信息处会同计财处进行审核,并办理结余经费及其它有关的结算手续。

     三、无故不按时进行经费结算的,由学院冻结经费并酌情处理。

                       第九章 学术活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术交流活动一般包括下述内容

   一、与我院各专业有关的学会和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研讨会、报告会及学会的年会等。

     二、上级主管部门召开的学术性会议,外单位特邀我院参加的学术会议、科研成果鉴定、学术探讨会等。

     三、学院及各系(部、处、所、室)组织的各类学术报告会、研讨会等。

    第三十三条  本院教师和科研人员参加各类学术活动及参加学术交流的论文,须经本人所在系(部、处、所、室)负责人同意并签字后报科研信息处登记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院原则上每年举办1-2次学术报告会或学术研讨会。系部、处室每年也应举办1-2次学术报告会或研讨会。科研信息处要做出学院年度学术交流活动的计划,各系(部、处、所、室)每年要写出部门年度学术交流活动计划、总结,交科研信息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  凡参加院外学术交流活动所带回的学习材料、会议资料等,须经有关系(部、处、所、室)验收、登记后,才可报销。

                    第十章 其它

    第三十六条  学院每年划拨的科研经费,作为科研基金及学术交流活动经费,专款专用。由科研信息处根据学院年度科研项目情况及各系(部、处、所、室)所报学术交流活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

    第三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调入我院的博士生、硕士生科研项目管理参照学院自选科研项目执行。

    第三十八条 科研成果、教材(学术专著)编写及学术论文奖励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利用学院实验室及相关设施开展课题研究的,应向学院缴纳设施使用费。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在科研信息处,修改权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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