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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时间:2014-04-10  作者:  点击:[]

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卡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有关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加强财务预算执行和监控力度,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预借款项和现金支付结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陕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库〔2007〕34号)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中央财政预算公务卡的简称,是指经学院审核同意,以在职教职工个人名义在国家指定公务卡受理银行开立,用于日常公务消费和财务报销的信用卡,且不可办理附属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具备公务和个人消费功能,具有一定的透支额度和透支免息期。

第二章 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第三条 学院正式在职教职工均可申请办理公务卡,程序如下:

(一)教职工本人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登记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提交财务处。

(二)财务处将申请材料转人事处核实申请人信息并签字确认;

(三)财务处根据人事处反馈意见,确认申请人资料有效性。确认符合要求的,将申请人资料集中交送发卡银行;确认不符合要求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四)发卡银行按规定程序审核和办理公务卡。

第三章 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按照《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强制消费目录》规定,日常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培训费、会务费、招待费、邮电费、交通费、劳务费、租赁费、手续费、小型维修费及其它零星商品和服务购买等公务性支出均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五条 公务卡由教职工个人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与此相关的债权、债务均由持卡人承担。公务卡遗失时,应及时向银行挂失和补办,并通过学院财务处通知发卡行维护持卡人信息。

第六条 持公务卡因公消费时,必须获取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下同)和正式的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发票金额合并开具的,还应取得购物明细或消费清单。

第七条 持卡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公务卡消费报销及还款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利息、罚息、滞纳金及手续费等费用均由持卡人承担。

第八条 持卡人可在额度范围内提取现金,但在余额不足和透支情况下提取现金须承担相应的利息和手续费。

第九条 学院教职工在辞职、调离、退休等离职情形发生时,必须按要求及时清理公务卡债权、债务,并告知财务处通知发卡行停用所持公务卡。

第十条 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因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产生的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 公务卡结算和报销

第十一条 公务卡发生公务消费后的报销程序:

(一)持卡人应事先在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上签字确认,并连同原始发票于消费次月5日前到财务处报销。

(二)办理报销手续时,持卡人应注明现金消费金额、刷卡消费金额及时间、公务卡交易凭条号码等,便于财务部门提示划款和查询资金到账情况。

(三)公务消费既有转账又有公务卡消费的,应根据不同结算方式,分别填写报销凭证,以便于对账和账务处理。

(四)会计人员应对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发票及登记信息进行审核,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确认后予以报销。

(五)持卡人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不予报销:

(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二)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不符或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丢失。

(三)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四)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五)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产生的支出和损失。

(六)其它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十三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现金管理

(一)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除下列情况外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1.确需使用现金发放的慰问、抚恤等救济性支出;

2.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给临时聘用人员的费用;

3.各部门车辆临时发生的停车及过路过桥费;

4.其它特殊情况下无法转账和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

(二)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不再向教职工个人办理现金借款。对不具备刷卡或转账环境的公务消费,教职工本人应书面向财务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先行垫付,并在公务活动完成后按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0日起实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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