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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学工部   时间:2020-11-18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根据《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19〕15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校计划内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包含五年制转段高职学生),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班级民主评议,二级学院审核、公示,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复查、审核、公示,报请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学校党政办、学生处、计财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人,各二级学院院长、党总支书记为成员。全面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在学生处),负责学校日常资助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二级学院院长为组长,学生科长为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班委会、团支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经济困难学生评议推荐小组,具体负责经济困难学生的民主评议推荐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合理配置,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学生总人数的10%(或班级总人数的30%),评议小组成立后,成员名单应在各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并报资助管理中心存档。

第七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资助工作负责人、学生辅导员班主任是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应明确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贫困生。

(一)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子女

(二)单亲家庭子女

(三)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弱;

(四)直系亲属有大病患者;

(五)家庭遭受突发变故,突发变故(含重大灾害、意外事故、重大风险事件等)

(六)家庭成员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七)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八)家庭年均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

(九)家庭具有欠债金额;

)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九条 特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有下列特殊群体因素之一者,可优先认定为特困生。

(一)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

(二)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残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定的烈士子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等群体的子女;

(四)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

(五)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十条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分为:一般困难(以下简称为贫困生)、特别困难(以下简称为特困生)。

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一般情况下,特殊群体因素)参照第九条列举的学生应优先认定为特别困难。

一般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第十一条 陕西省教育精准资助管理系统认定为建档立卡学生者,可认定为建档立卡精准资助学生。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并有证据可证实者,不能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

(一)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2000元以上);

)购买或长期租用高档通讯工具、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或有其它奢侈消费行为的;

)节假日经常自费外出旅游的;消费超过当地家庭平均收入水平的;

)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平时消费水平明显高出周围同学平均生活水平的,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十四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发放学校资助政策宣传材料。

第十五条 学校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发放学校资助政策宣传材料。

第十 新学年开学时,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布置本学年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二级学院按程序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 班级评议推荐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结合学生提交的证明材料或“陕西省教育精准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下发的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提供的贫困家庭相关信息数据,依据本办法认定标准的相关因素综合认定,并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认定等级。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过程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比困和“轮流坐庄”。认真进行评议,确定该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各班评议推荐小组申报的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评议推荐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十九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审核后的认定结果,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复议,资助管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二十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学生资料,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将最终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将在资助系统网上审核通过。在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第二十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分为电子和纸质版两种形式。纸质档案包括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和班级民主评议表;电子档案为统一的《陕西省高校家庭困难学生电子档案》。

第二十 每年10月底完成档案库建立工作,纸质档案留学校自行保管,电子档案每年随国家奖助学金材料规定的上报时间一同报送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并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查验结果,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将最终结果通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定。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最终审定结果按照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第二十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二级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二级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应主动发现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家庭经济困难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第二十 对于申请但未被认定为困难生的学生以及复查后不再是经济困难的学生,认定工作组及评议推荐小组要及时做好其思想教育工作。

第二十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随时告知其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 学校应加强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同时,要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进一步做到“四公开”:所有资助项目要公开,所有申请条件要公开,所有评审过程要公开,所有资助结果要公开。要严格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流程,确保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二十九 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并随时告知学校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三十条 学校应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受助,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第六章

第三十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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