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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国有资产处   时间:2020-11-18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进行教学、科研等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根据《陕西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交院〔2013〕54号)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小型家具、器具等)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其中一般设备是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专用设备是指根据教学、科研和其它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对未达到固定资产建账标准,但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非消耗性的物资,按低值易耗品由各部门进行管理。

第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机构和职责分工执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促进合理配置,提高使用效益,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六条 利用财政投入、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贷款或自筹资金以及其它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自制、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七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学院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专用设备。指根据学院教学、科研和其它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学院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及陈列品。指学院拥有和接受捐赠的供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种古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标本等。

(五)图书。指学院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的图书、期刊资料及各系部处室的图书、期刊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八条 学院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保险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照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七)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

(八)其它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九)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十)资产原值无法查明的,可依据实际情况估价入账;

(十一)购置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九条 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帐有误。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或修理所发生的开支,均不增减固定资产的原值。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发生变动,经办部门应及时报国有资产管理科(以下简称国资科)办理变动手续,并同时通知财务处做调帐处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购置实行项目库管理。采购部门应按照综合预算、科学论证、合理排序、追踪问效的原则,建立设备购置项目库,项目库分为当年新增项目和往年延续项目。对进入项目库的购置项目要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并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和排序滚动执行。

第十四条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珍版图书及固定资产新建、改建、扩建和增建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其中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含软件),或单价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以及单价不足1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和教育部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十五条 可行性论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申购部门提出采购申请,并撰写可行性论证报告,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各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二)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论证,论证内容包括:

1、申购原因:用于教学、科研或其它工作的必要性、迫切性,学院现有同类设备及其使用率情况。

2、选型理由:拟购仪器的先进性、适用性、性能价格比以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运行条件:硬件条件包括安装使用的环境(包括房间、水、电、气)、基础设施、辅助设施等;软件条件包括各类人员的配备及技术力量等。

4、经费保障:除一次性购置投资外,日常运行、维修保养费用的投入情况及落实方案。

5、管理措施:使用保管责任、使用操作规范、维护保养等制度的完善和管理措施的落实方案。

6、使用效率:投入使用后的利用效率和使用效果。

7、资源共享:院内、外共享共用方案。

8、效益预测:仪器设备投入使用后应产生的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预测。

(三)归口管理部门将经过专家论证的固定资产购置方案提交有关专项会议研究审议。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购置严格执行招标采购程序,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要按规定严格执行。学院购建部门组织招标,严格规范合同手续,具体采购程序和要求执行学院有关采购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购置、建造完成后,购建部门应组织验收小组(由监察审计处、财务处、国资科、使用部门等部门组成,下同),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并督促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及时办理资产登记入账手续。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十八条所购固定资产质保期满后,归口管理部门应组织对其质量和使用情况进行再次查验,并出具有关书面查验证明,方可到财务处办理质保金的清退手续。

第十九条购置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建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四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条 学院各资产使用部门要认真做好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和维护制度,制定相应操作规程和使用办法,定期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对占用资产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资产使用中的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要对本部门分管的公用固定资产履行监管责任,确保其安全完整。后勤管理处应对房屋构筑物及大型后勤公共设备设施定期勘查、鉴定,并组织修缮;教务处应对教学、实验室及实训设备定期检查,确保达到正常使用状态;图书馆应对各类图书资料的保管环境、保护手段等定期检查,防止发生霉变、虫蛀等现象;院办公室应对院属车辆安全状态、文物陈列品完好状态定期查验,并督促及时进行清洁和保养;党委工作部应对宣传文化设备设施定期检查,并组织及时进行清洁和维护。

第二十二条 国资科应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或抽查,及时了解固定资产完整性及使用信息的准确性;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当实行专管共用或集中管理使用,积极开展校内、校际和地区间的协作,对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不用(时间在1年以上)、使用不合理或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合理调配,不断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率。

第二十四条 学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或提供对外服务,确需出租、出借或提供对外服务的,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国资科会审,报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审议,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呈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批准备案后,方可签定书面协议。出租、出借固定资产或利用固定资产提供对外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处,并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五条 校办产业及其它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用学院固定资产,占用固定资产必须完善手续,明确产权关系,签订使用协议,并按规定缴纳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学院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时,由国资科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调整前后的有关部门进行固定资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办理帐、物交接手续时,应报国资科备案,方能办理人事变动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因调动、离休、退休、离职学习、出国等原因离职离岗,必须将所使用管理的资产完整交回原部门,凡资产未交清者,所在部门、人事劳资处一律不得办理调动、离退休和离校手续。固定资产使用人员的变更,由所属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办理变动手续,报国资科审核备案。

第五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对外捐赠等。

第二十八条 国资科应当与财务处、使用部门定期进行对账,确保帐、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置。

第二十九条 处置房屋构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时,应由国资科会同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监察审计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评估确认处置价格,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格。

第三十条处置房屋构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原值,含20万元)以上的一般固定资产,须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处置上述标准以外的资产,按院内程序审批,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处置结果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以固定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报废、报损、多余积压的固定资产由国资科负责回收、调剂、处理。回收时应当做到账物相符,处理时应当集中处理,做到价比三家,择优处理,对于体积或者重量较大,无法回收入库的报废仪器设备,应当及时就地拆除处理。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处置的固定资产,在资产移交前,原占有使用部门负有相关资产安全完整的保管责任。

第六章 奖罚

第三十四条为了促进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取得成效,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学院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奖惩制度。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及个人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积极主动配合开展固定资产清查和检查考核工作,认真落实管理责任,成绩显著的;

(二)创新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方法,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积极运用和推广现代管理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犯固定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六条部门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资科或归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固定资产使用、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对所管辖或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造成严重损失不报告,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固定资产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固定资产的;

(五)其它按法规应予追究的。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国资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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