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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财务处   时间:2020-11-18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我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学院内部财务约束机制,促进学院事业发展,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陕教财〔2013〕99号)、《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制度和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及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实施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推动“阳光”财务管理进程。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院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安排支出,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院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院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发挥基础保障和引导调控作用,提高质量效益,推动学院内涵式发展。

第四条 学院财务管理主要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成本费用管理、财务清算、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及风险控制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全面履行财务工作的领导责任和经济责任,严格遵守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对学院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学院总会计师协助院长管理学院财务工作,参与学院规划建设、事业发展和经济政策等事项的研究决策,对学院财务和资产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和考核提出意见,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七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负责,总会计师及学院其他有关领导、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及相关专家组成的财经委员会,负责审议研究学院重大经济事项,为学院领导决策提供审查意见。

第八条 学院设立财务处,作为学院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财务工作。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规模和财务管理的需要,健全财务机构内部科室设置,完善学院预算、会计、收费等相对独立和相互制衡的管理体制。院属非独立法人单位不得单独设置财务机构和会计账簿。

院属全资或者控股的独立法人单位的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由学院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其会计人员的聘用要接受学院财务处、人事处的审查和备案。

第九条 学院财务机构的财会人员必须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不得聘任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由财务处会同人事处及有关部门办理。财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

学院财务机构的人员数量根据在校生人数和收支规模以及财务工作需要配置,并合理确定岗位分工。会计、出纳不得由同一人担任,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支及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学院在金融机构预留印鉴的印章不得由一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条 财会专业技术岗位是学院重要的专业技术岗位,财务工作队伍纳入学院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学院支持和鼓励财会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参加学习培训,提高专业水平。

第十一条 学院按照数字化校园建设规划,推进财务信息化工作。建立财务和资产信息基础数据库,逐步实现会计核算、教育收费、学生资助、资产管理、校园一卡通等系统与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的衔接共享,促进学院资源计划管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严格实行预算管理。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三条 学院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全面真实,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优先支持学院内涵式发展,稳步提高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活动的基本运转保障水平,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适当控制并合理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学院年度预算方案要保持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四条 学院财务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提交学院财经委员会审核,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上报。学院根据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经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并报省财政厅,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 学院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学院应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确需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院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自行调整并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备案。一般年度内预算调整时间间隔不得低于3个月,收入预算调整后,同时调整相应的支出预算。

学院严格执行审批的预算方案,按照预算确定的项目、标准、范围、额度和时间安排支出,确保预算执行进度和质量。除年度预算批复前确需发生的基本支出外,不得无预算安排或超预算支出。

第十六条 学院逐步建立和完善校内预算绩效评价制度,并与预算安排相挂钩,以促进预算的执行。

第十七条 学院决算是指学院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学院按照规定程序编制年度决算,经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九条 学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财政教育拨款、财政科研拨款和财政其它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1.教育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它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它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条 学院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服务收费和代收费项目要履行审批程序,并在院内进行公示,院内各项收费及其票据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账户核算,统一财务管理,不得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严格执行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资金。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支出是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三条 学院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指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1.基本支出:指为保障学院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它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2.项目支出: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该项支出应与相应经营收入配比核定。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院按照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的规定应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它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四条 各项支出均应全部纳入年度预算,并建立完善相应的支出管理、院长授权审签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五条 从财政部门和上级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和省教育厅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部门以及其它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规定实施招投标,以财政性资金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七条 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其中,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单独反映。

第二十九条 学院财务部门在年终前对本年度财务收支活动进行清理、核对、结算,及时确认收入和支出,明确结转结余额。

第三十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执行省财政厅有关规定。非财政拨款结转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后的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第三十一条 事业基金的管理应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年度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管理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三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指按照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40%提取,用于全院教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指按照教育事业收入的6%提取,用于在校学生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学院学生食堂补助、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它权利。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三十六条 学院应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经管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算;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理,按期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部门或个人无正当理由占用超过一年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学院财务部门有权拒绝该部门或个人的借款和报销;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院所有银行账户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学院银行账户的开设、撤销、变更等事项应当经过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学院财务处以外的其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院名义擅自开设银行账户,严禁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学院财务处要定期向省教育厅报送银行账户使用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学院购置固定资产要足额落实资金来源,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学院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第四十条 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按照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学院建设管理部门会同财务处、监察审计处、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它财产权利。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它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院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

第四十三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它单位的投资。学院应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院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经过财经委员会审核,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学院科研产业处为学院对外投资的归口管理责任部门,确保对外投资的安全和效益。

第四十四条 学院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房地产及其它风险性投资。学院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五条 学院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院出租出借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化为经营性资产、项目收购、校园周边开发等事项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法律规定,必须经学院财经委员会审议,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在院内公示,并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第四十六条 学院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资产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院资产实行统筹管理、归口管理与使用管理相结合的三级管理模式。其中,国有资产管理科为学院国有资产统筹管理的一级机构,负责明确归口部门和使用部门的职责分工,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加强资产全程、动态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结合存量、结构、效用和状态,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八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其中,借入款项是指学院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院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它应付款等款项;应缴款项包括学院收取的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的款项;代管款项是指学院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党费、团费、学会(协会)会费等。

第四十九条 学院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实行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建立健全债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借入款项应当经过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条 学院不得为任何组织(包括所属独立法人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和贷款抵押,不得擅自实施融资租赁和回购等方式举借债务,不得违反规定向社会单位和院内职工借款(集资)。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院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二条 费用是指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它费用。

第五十三条 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应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归集费用时,可将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费用,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五十四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院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应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院、系(部)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

第十一章 财务清算

第五十五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院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进行财务清算。财务清算应在省教育厅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五十六条 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应分别做如下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时,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当发生撤销时,全部资产由省教育厅和财政厅核准处理。

(三)当发生合并时,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省教育厅和财政厅核准处理。

(四)当发生分立时,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七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学院应定期向省教育厅提供财务报告,并按要求及时向各有关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它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八条 学院报送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学院所属独立法人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情况及重大经营事项在学院财务报告的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五十九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第六十条 财务分析是学院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处要按照省教育厅的规定,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具体指标,定期开展财务分析工作,为学院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财务分析基本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院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等。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六十一条 学院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二)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融)资项目、大额度资金运作情况;

(三)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四)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五)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六)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七)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八)经济活动内部风险控制的规范性、有效性;

(九)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六十二条 学院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应当采取公务卡、网上银行等手段,实施银行代收费和资金收支业务电子划转,减少现金流动。学院按照国家规定和学院管理层级制定并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制,对经济活动全程进行财务监督,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十三条 学院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检查机制。重点对学院内部风险控制的工作组织、机制建设、制度完善、关键岗位管理、财务信息编报等情况,以及预算管理、收支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等业务管理层面的经济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采取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内部授权审批控制、归口管理、预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控制、单据控制、信息内部公开和向社会公众披露等措施实施经济风险内部控制。学院根据管理需要,可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对学院内部控制状况进行测试评估,编制年度经济活动风险内部控制自评报告,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四条 凡涉及500万元以上的对外经济合同的签订,须经学院财经委员会审核,学院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审定,决策事项按规定在院内予以公开,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六十五条 学院依法接受教育厅和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对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将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学院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院所属独立法人单位的财务管理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执行《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二级财务管理制度》(陕交院[2010]75号)。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陕交院[2004]44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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