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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办法

来源:党政办   时间:2020-11-18  作者:  点击:[]

关于印发《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办法》已经党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7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信息公开工作,推进依法治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公开是指学校把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依法保密信息除外),通过多种方式及时、准确向师生和社会公众公开。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建立校内各部门各负其责、纪检部门监督检查、师生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党政办的校领导、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党政办、宣传部、工会、审计处、科技信息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和组织协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中公开的途径和要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即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办公室主任由党政办主任兼任,成员分别由党政办、宣传部、工会、人事处、学工部、科技信息处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信息公开网站的建设、协调、维护和管理。

(三)统一受理、协调、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信息公开工作内部评议;

(七)推进校内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学校信息公开网站由科技信息处具体负责建设、维护和更新,信息公开内容由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合规性审核,保密审查由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进行。

第六条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运行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工作,统筹办理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事项。

第七条 各部门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学校安全稳定。

第八条 各部门应按照上级和学校规定,在信息公开前做好保密审查工作。对不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可能涉密的信息,各部门要向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保密审查,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按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九条 各部门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报宣传部研究,由宣传部统一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各部门不得自行公开有关信息。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学校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专业设置,重点专业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政府或第三方教育评价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除第十条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外,各部门应当明确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与公开范围。

第十二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需要,以实名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按程序获取相关信息(涉密信息除外)。

第十三条 学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如涉密文件信息等;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如专有知识产权信息等,;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如公民身份证信息等;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四条 学校的信息主要通过以下形式予以公开:

(一)学校门户网站、学校信息公开网站、各部门网站;

(二)学校年鉴、公文、会议纪要、校报、简报、年报等;

(三)校内外广播、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四)学校信息公开栏、电子显示屏;

(五)党员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有关会议;

(六)学校印制的各类招生、招聘资料,学校章程等书面资料,档案室各类资料;

(七)其他便于各类主体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五条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在校园网设立信息公开网站,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邮箱等听取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经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予以公布和更新。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将有关基本规章制度汇编成册,方便师生查阅。各部门应定期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信息公开报告。信息公开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三)不予以公开信息情况;

(四)因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诉讼的情况;

(五)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各部门应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定稿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重大决策以及师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 10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 15 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将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按照陕西省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各部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并自觉接受师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纪检部门负责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内部监督和检查,受理和处理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由学校按规定程序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细则》(陕交院函〔2010〕9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与本办法相冲突的制度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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