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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办法(修订)
时间:2021-09-08   来源:   作者:   

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奖励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是指学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二章 学生奖励的种类

第三条 学校面向学生设立以下奖项

(一)三好学生奖;

(二)优秀学生干部奖;

(三)学习优秀奖;

(四)学习进步奖;

(五)交院之星年度人物;

(六)优秀毕业生奖;

(七)科技文体活动先进集体奖;

(八)先进班集体奖

第四条 国家、省级教育部门,行业协会或企事业单位、校友及个人设立的奖项:

(一)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吴福-振华交通教育奖励基金优秀学生奖;

(四)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奖;

(五)省级优秀毕业生奖;

(六)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奖学金:

(七)校友及个人设立的奖学金。

第三章 学生奖励评选条件

第五条 三好学生奖

(一)三好学生奖分为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两类

(二)三好学生奖的基本评选条件

1. 理想信念坚定,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 遵纪守法、品学兼优,诚信意识较强、学术道德良好,尊敬师长,师生反映良好;在校期间未受处分,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3. 兴趣爱好广泛,综合素质全面;热爱集体,关心同学,乐于奉献,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热心公益服务活动,服务社会意识强。

4. 积极参加科技文化创新活动和体育锻炼,体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5. 获得学校文明学生奖,参评学年无补考记录。

(三)三好学生标兵应满足条件

1. 满足三好学生奖的基本评选条件,并在思想认识、道德品质等方面获得公认与好评。

2. 学习成绩优秀,参评学年各科成绩平均分达到90分以上,单科考试成绩不低于85分,考查课成绩均达到合格,个人量化考核在110分以上。

(四)三好学生应满足下列条件:

1. 满足三好学生奖的基本评选条件。

2. 学习成绩优良,参评学年各科成绩平均分达到7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考查课成绩均达到合格,个人量化考核在100分以上。

第六条 优秀学生干部

(一)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对象是全日制在校学生干部,含学生会干部、共青团干部和班委会干部,休学、退学、保留学籍、延期毕业的学生干部不得参评。

(二)优秀学生干部应满足下列条件:

1. 政治信念坚定正确,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 严于律己、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 学业成绩优良,参评学年所学课程成绩平均分达到75分以上,单科成绩合格;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违纪处分。

4. 热心承担社会工作,乐于为集体和同学服务,得到师生信赖和好评,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突出的工作成绩。

5. 获得学校文明学生奖,个人量化分在110分以上。

第七条 学习优秀奖

(一)学习优秀奖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二)学习优秀奖应满足下列条件:

1. 遵纪守法,尊师爱校,团结互助,注意品行修养,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2. 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于钻研,能够理论联系实际,有一定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较强的动手能力,学习成绩在本专业名列前茅。

3. 参评学期考试课平均成绩和单科成绩符合以下标准:


学习

优秀奖

等级

平均成绩

单科成绩

比例

甲等

90分以上

80分以上

2%以内

乙等

85分以上

75分以上

3%以内

丙等

80分以上

70分以上

6%以内

备注

甲、乙等奖学金严格按比例评选,丙等奖学金可放大比例,

乙、总比例不超过11%

4. 获得学校文明学生奖,个人量化分在 100 分以上。

第八条 学习进步奖

(一)学习进步奖用于奖励未获得学习优秀奖,但学习成绩进步显著的学生。

(二)学习进步奖应满足下列条件:

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 思想积极进步,积极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3. 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成绩进步显著,每学期智育成绩专业排名较上一学期排名进步幅度≥50%

4. 未获得学习优秀奖。

5. 获得学校文明学生奖,个人量化分在100分以上。

第九条 交院之星年度人物

(一)交院之星年度人物分为五类,包含明理修德之星、创新实践之星、文体百炼之星、孝义自强之星和民族团结之星。每类评选上限为10名,择优评选,每人奖励1000元。评选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达不到评选条件的类别名额可空缺。

(二)交院之星的基本评选条件:

1. 政治立场坚定正确,思想进步,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处分和不良记录。

2. 学习成绩优良,实操技能扎实,积极参加创新创业活动,在道德风尚、学科专业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体育竞赛、艺术展演、孝老敬亲、自强励志、民族团结等某一方面或多方面表现突出。

3. 获十大杰出青年、青年五四奖章、大学生年度人物、大学生自强之星等国家级和省级荣誉称号可优先考虑。

(三)各类别学生应满足下列条件:

1. 明理修德之星。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的实际行动,事迹突出,被校内外媒体广泛报道,得到学校和社会的高度评价。

2. 创新实践之星。在国际和全国性大学生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大赛及其他创新创业竞赛中获得重要奖项;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活动项目得到实践所在地的广泛好评且实践成果产生了良好的社会价值。

3. 文体百炼之星。具有较高的艺术修养和水准,在省级以上高水平艺术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积极参加各类体育活动,代表学校在省级以上高水平体育竞赛中获奖,为学校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成员)。

4. 孝义自强之星。弘扬践行家庭美德,在逆境中坚守孝义、守望相助、成长成才,学习、生活、工作成绩突出,能够积极改变、突破自我,励志向上并取得巨大进步。

5. 民族团结之星。坚决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立场坚定,敢于同各种破坏民族团结、分裂祖国的言论和行为作坚决斗争;在校内外各类活动中能够发扬民族团结、互助、友爱精神,工作积极,成绩显著。

第十条 优秀毕业生奖

(一)优秀毕业生应满足下列条件:

1. 政治信念坚定正确,道德品质优良,行为举止文明,模范遵守和执行学校相关规定,积极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团结互助、尊师爱校。

2. 获得学校文明学生奖,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3. 优秀毕业生的评定以专业为单位,综合量化成绩排名位于本专业前10%

(二)综合量化成绩排名计算方法如下:

综合分=个人量化考核分+学生智育得分+学生干部(社会工作)成绩。

个人量化考核分=20×该生量化合计得分/专业最高得分。

学生智育得分=75×该生实际得分/专业最高得分。

学生干部(社会工作)成绩=5×学生干部考评成绩/满分。

其中考查课折合标准为:优秀=90分;良好=80分;中等(合格)=75分;及格=60分;不合格=0分。

第十一条 科技文体活动先进集体奖

(一)学校设立科技文体活动先进集体奖,旨在鼓励学生团队积极参加高水平科技、文化、体育活动,激励学生全面发展,为学校争光添彩。

(二)科技文体活动优秀集体评选条件:

1. 校、院内合法的学生社团组织或学校组队参加的各种竞赛队伍均可参评。

2. 学生团队在省级以上科技、文化、体育赛事或创新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或在省级科技文体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

3. 学生团队所有成员无违法违纪情况。

第十二条 先进班集体奖

(一)先进班集体奖的评选对象为全日制班级,且已开展班级建设一年以上。

(二)每学年先进班集体奖的名额不超过学校二、三年级全日制班级总数的10%

(三)先进班集体奖择优评选,名额宁缺毋滥。

(四)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1. 班风良好,成员团结协作、举止文明,集体荣誉感强,积极参加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参评学年班级成员无人受到违纪处分,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2. 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干部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班级日志记录详细、全面,班级考核在所属二级学院排名居前30%以内,已获评文明班级。

3. 级成员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氛围浓厚,参评学年班级课堂平均出勤率达95%以上,补考人数不超过班级人数的5%

4. 积极开展党团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党团组织有较强的凝聚力、战斗力,三好学生获评比例高于10%,先进分子和典型不少于3人。

5. 经常开展健康有益的课外活动,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和文体竞赛,并取得较好成绩;全班每学期组织公益劳动2次以上,班级成员《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率在95%以上。

6. 班级有表现突出的优秀个人或先进集体事迹,被校内外媒体广泛报道,得到学校和社会的高度评价,可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国家、省级教育部门,行业协会或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奖项,其评选条件根据奖项相关文件和协议执行。

第四章 学生奖励金及评选时间

第十四条 学生奖励评选时间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每年10月份评选。

(二)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科技文体活动先进集体奖、先进班集体奖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每年9月份评选。

(三)优秀毕业生奖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每年5月份评选。

(四)学习优秀奖、学习进步奖每学期评选一次,一般在每年3月、9月份评选。

(五)国家、省级教育部门,行业协会、其它机构、企事业单位、校友及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奖项(吴福-振华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奖、省级优秀毕业生奖、企业冠名奖学金等)根据相关文件或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十五条 奖励金及比例

学生奖励金及比例如下表所示:

奖项

等级

奖金

(元)

比例

国家奖学金


8000

根据上级文件执行

国家励志奖学金


5000

根据上级文件执行

省级三好学生

优秀毕业生

优秀学生干部



根据上级文件执行

吴福-振华奖学金


3000

根据上级文件执行

三好学生奖

三好学生标兵

1500

0.5%以内

三好学生

300

8%以内

优秀学生干部奖

优秀学生干部

300

13%以内

学习优秀奖

甲等

500

2%以内

乙等

400

3%以内

丙等

200

6%以内

学习进步奖


200

排名进步幅度≥50%

交院之星年度人物

明理修德之星

1000

每类评选上限为

10名,择优评选

评选名额可空缺

创新实践之星

1000

文体百炼之星

1000

孝义自强之星

1000

民族团结之星

1000

校级优秀毕业生奖

优秀毕业生


10%以内

科技文体活动奖

优秀集体

1500


先进班集体奖


1500

10%以内

第十六条 学校内部奖励分学生个人优秀奖和先进集体奖。

学生个人优秀奖项由本人经所在班级或社团组织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附个人单行材料或成绩单),经各二级学院初审、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上报学校批准。同一学年内,学生同期获得多项奖励时,奖金仅以最高项计发,荣誉称号可以多项颁发。

先进集体奖均由各社团组织或班集体向所属二级学院或部门(学工部(团委)、体育学院和通识学院等)提出申请(附先进单行材料一份),经二级学院(部门)初审,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上报学校批准。

第十七条 学生及学生集体取得某一荣誉后,若有违纪违法行为者,自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由各二级学院或学生处提出,经校长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撤销其获奖称号并追回当年所发的奖金。

第十八条 学校、二级学院学生奖励评选结果应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章 学生奖励与表彰

第十九条 根据学校学生奖励评选相关条件评出的优秀集体和个人,学校将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其它教育部门或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奖项按照文件或协议执行)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喜报;

(三)颁发奖章、证书或奖状;

(四)颁发奖学金、奖励金或奖品。

第二十条 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先进班集体奖等奖项的评选按照评选条件进行,学习成绩以前一学年考试考查课成绩为依据;学习优秀奖以前一学期的成绩为依据;优秀毕业生奖以在校期间各学年的成绩为依据。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包括本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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