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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7-12-12   来源:   作者:   

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陕交院函〔2017〕197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校生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和学校招生计划,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招生就业处提交书面请假申请(并附原学校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事由(地震、洪水、台风等)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对新生报到时进行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因特殊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须按以下要求在开学1周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一)因病:患有疾病的新生或委托人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二级甲等或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申请,由学校招生就业处初审登记后,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

(二)因事:新生或委托人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申请,由学校招生就业处初审登记后,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

(三)因应征入伍:根据教育部总参谋部印发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新生或委托人持征兵办公室所发《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录取通知书》和《入伍通知书》,由学校招生就业处和学工部(武装部)初审登记后,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保留至学生退役后二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也不得报考其他学校。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新生应于新学年开学2周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因不可抗力延迟情况除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新学年开学2周内向学校申请入学,凭二级甲等或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并经学校卫生所复查合格者,可随当年录取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凡在体检复查中弄虚作假或隐瞒身体实情而取得学籍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学籍。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或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第五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到校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生注册前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方可取得注册资格;

(二)学生持缴费收据及本人学生证,按学校规定日期到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加盖注册印章,并进行电子注册;

(三)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学生,可提出书面申请(须附学生家长签字),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学生处审批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时间不得超过一学期),没有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或未经请假逾期2周未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报教务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按退学处理并注销其学籍。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请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学习年限

第八条 学校招收高中或中职毕业生,基本学制为三年;五年一贯制高职学生招收对象为初中毕业生,基本学制为五年,前三年注册中职学籍,符合转段条件或通过考试并录取后按高职学籍管理。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最多可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基础上延长2年或缩短1年。

第九条  学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应在每学年6月初,由本人申请,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批,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提前毕业,逾期不再办理。

第十条 凡在学制年限内无法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分)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要求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须由本人申请,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延长学习时间者,应按学校各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各项费用。

第四章课程考核与修读

第十一条凡属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均须按时参加,并进行考核。学生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所有课程的考核,所取得成绩及相应学分,一律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课程考核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者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参加课程学习者,按旷课进行处理,具体参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凡在课程考核时学生因病请假者,应当由学校卫生所或指定医院出具病假证明。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者,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具体参照学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课程可以采取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具体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课程的补考与重修,参照学校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程成绩评定应突出过程管理,根据学生出勤、课内学习、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年的留级处理,具体参照学校学生留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具体参照学校课外素质教育学分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真实、完整记载学生学业成绩,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成绩及已获得学分,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者,其已获得课程成绩与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对身患疾病不能完成体育课程学习者,可申请体育课程免修,具体参照学校学生体育课程免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学校设置的各类课程、各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均给予规定的学分,包括必修课(军训、入学与毕业教育、理论教学、实习实训教学、体育课、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答辩等)、选修课、人社部和行业认可的本专业职业资格证书(本专业专项技能证书)和课外素质拓展课程等均计学分。各门课程、各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等学分数均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每个教学环节学分数是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教学时数多少、难易程度及课程性质等综合因素计算而成的。其中理论课程学分数一般按20学时计1学分折算;实践课程学分数按1周计1学分折算;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和专业专项技能证书学分计算由组织考核部门根据证书等级提出意见,报教务处核备。

第二十二条  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每一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成绩不合格者经补考、重修考核成绩合格,可取得相应学分。学生获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要求方可毕业(取得毕业证书)。

第五章免修、补考与缓考

第二十三条免修课程处理

(一)免修课范围:

除思想政治理论课、军训、公益劳动及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和答辩等不能免修外,其他课程均可申请免修。

(二)申请免修的条件及办理程序

具有下列情况的学生,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附相应证明材料(须持原件和复印件)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批后即可免修,并取得相应课程成绩与学分。

1.通过国家英语四级及以上等级考试者,即可免修一门“大学英语”(专业外语除外)课程;    

2.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ATA)考试中级及以上、全国网络与信息技术培训(CEAC)考试相关模块考试者,即可免修一门计算机类相关课程;

3.参加本科自学考试已通过的课程,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所开课程相同或相近且学分不低于所开课程的即可免修。

4.退伍士兵和患有先天性疾病或陈旧性疾病引起的丧失运动能力身体残疾者,可免修体育课程。

具备上述免修情况的学生办理课程免修未获批准前,学生仍须跟班正常学习。

第二十四条 必修理论课程考核不及格者,须补考,学生在正常学习年限内,每门课程的补考次数限定为2次,即学期补考和毕业补考。补考成绩合格方可获取学分,补考成绩一律登记为60分;补考不及格成绩应如实记录。必修实训课程考核不合格者,须重修,重修成绩合格方可获取学分,重修成绩一律登记为60分;重修不及格成绩也须如实记录。选修课程不安排补考、只能通过重修或改选其他选修课程获取成绩与学分。

第二十五条 期末课程考核无故缺考者,取消学期补考资格。

第二十六条  考核开始前学生因病或因事无法参加考核者,可在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后申请缓考,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批准,教务处核备后方可缓考。缓考不单独安排,缓考学生参加该课程补考,缓考课程成绩根据课程性质按照实际成绩登记。

第六章  学业预警及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对学生学业成绩实行预警制度。教务处在每学期补考结束后,按照学生不及格课程(包括考试课程和考查课程)累积情况对学生进行学业预警及处理,具体如下:

(一)每学期课程补考后,当学期课程考核不及格门数累计达2门及以上者,给予学生学业预警,进行公示并发放预警通知;

(二)每学年课程补考结束后,当学年课程考核不及格门数累计达4门及以上者,给予学生留级处理。

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至申请转专业期间所学课程考核合格,无纪律处分,且符合以下条件者:

1.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3%以内者,可申请跨二级学院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二级学院和转入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并全校公示无异议后,报经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2.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5%以内者,可申请二级学院内部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并全校公示无异议后,报经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二)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学习者,可申请在全校范围内转专业;

(三)少数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才能(有高水平论文、学术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可申请转入相应专业;

(四)休学创业后复学的学生,因创业方向需要转专业者,学校对其创业情况进行考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转入与其创业方向相关专业;

(五)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者。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者;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五)申请文理科互转者;

(六)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者;

(七)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条  转专业手续办理。转专业一般在入学后的第二学期前2周内进行,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一般只可进行一次。转专业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教务处、转入二级学院及转出二级学院审核,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转入新专业学生需修完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方可毕业。在原专业已修课程与新专业相同时,成绩和学分均予以认定;所缺课程应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补修,学生补修课程与其它课程若时间冲突,可申请自修,考核通过后获取相应学分。

第三十一条为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申请转学。办理程序如下:

(一)学生先提出转学申请,说明理由,经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转入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学生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并报经省教育厅批准后,可以转入。

(二)省内转学完成后3月内,由转入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跨省转学,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八章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

第三十三条 学生要求休学,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同意,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因病休学,须有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并经校卫生所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方可休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予休学:

(一)自行创办企业,并取得营业执照者;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经分管学生管理工作副校长批准必须停课治疗休养,休养时间达10周以上者;

(三)在一个学期内,请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1/2以上者;

(四)因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五条  休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在批准后1内办完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奖励、助学贷款、资助、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权益;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征入伍,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部队服兵役或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其所在部队、学校对学生负有管理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复学前学期末递交《复学申请表》,并交验休学证明;因病休学者,应交验二级甲等或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校卫生所复查合格;应征入伍复学者应提交在服役部队表现情况证明,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学生一般编入原专业学习。如该专业没有招生班级,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九章退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六)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学生受到退学处分者;

(七)学生本人提出退学申请,并经学校批准者

第四十条  非本人申请,需做退学处理的学生,须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填写《退学处理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由二级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学生处及相关部门审核,分管教学副校长审签,校长审批,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学生本人申请退学,需由学生本人提交退学申请,填写退学审批表,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副校长审签,校长审批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二条  对需做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退学决定书应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同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并注销学籍。

第四十三条  学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2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生无故不按期办理退学手续者,由教务处提出退学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注销学籍;

(二)对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三)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并不予发放肄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参照学校学生申诉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十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应对学生作全面鉴定和审核,包括德、智、体、美等方面,修读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根据规定修业期满,但未全部通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没有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者,只发所修课程学习成绩证明。

第四十八条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九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后予以办理。

第五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者,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放学历证书及相关学业证明等;已发学历证书及相关学业证明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及相关学业证明者,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完成学历电子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十二章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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