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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规定
时间:2017-12-12   来源:   作者:   

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的安全管理,维护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教学[1992]号)及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和管理,妥善处理学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校的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安全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籍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安全教育

第五条 安全教育是学校对学生的一项经常性教育工作,学校由保卫处牵头,学生处、卫生所、各二级学院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和配合,积极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普及安全知识,熟悉消防器材的位置及使用方法,熟记火警电话、报警电话、急救电话及学校保卫部门的电话号码,提高防范及应对紧急事件的能力。

第六条 安全教育应纳入学生教育管理的常规工作,根据学生的特点、专业、科类及年级等因素,从学生入学到毕业,要始终贯穿于教学和日常生活的各个环节和过程中。特别是节假日前,要结合典型案例适时开展教育,防患于未然;同时根据气候和环境变化规律,不断进行防盗、防火、防骗、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专题安全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 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相结合,注意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注重进行心理疏导和沟通,教育学生保持健康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困扰、消除心理障碍,把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学生安全管理

第八条 安全教育和管理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统一部署,保卫处、学生处、卫生所是学生安全教育管理的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是学生安全教育工作的具体责任部门。

第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规章制度,做到严格管理,安全防范。各部门要分工协助、密切配合。各部门和全体职工应关心、爱护学生,增强安全意识,努力做好工作,改善学生学习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第十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己人身和财物的安全;学生在公共场所,须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防止各种事故发生。当学生发生意外事故、学生受到伤害或威胁要求保护人身和财物安全时,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采取措施及时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学生在日常学习生活(含教学、实习等各个环节)中,须遵守有关纪律和安全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学生伤亡或致残,责任在教学或实习单位的,由相应的教学、实习单位承担责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组织校外集体课外活动,须由活动组织者提供申请,在明确活动方案(包括时间、地点、路线、内容等),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人后,由组织者所在的班级向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按所提出的方案进行。对于条件不具备或安全措施不到位者,学校主管部门不得审批。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生宿舍的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和卫生,提高自我管理和约束的能力。对擅自离校不归、不知去向的学生,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班级要组织人员及时寻找,并通知学生家长,必要时可报告地方公安部门。十五日内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学校可按学籍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学生安全事故处理的原则

第十四条 学生发生人身伤害和财物损失后,二级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和责任,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重大事故,保卫处、学生处、各二级学院、党政办、后勤保障处、卫生所、财务处要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按照程序及时报告,同时加强心理疏导,稳定学生情绪,恢复正常秩序,并协同公安等部门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报告地方公安部门继续调查处理。发生学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事故,在场人员要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学校有关部门或公安机关。在学校范围内,学校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或扩大,努力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十六条 重大事故发生,学校在24小时内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省级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学生入学后应按规定办理相关保险。在校内正常学习生活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集体活动中,由于不可预见且不能避免的原因或因自然灾害而发生事故的,学校将及时联系承保单位并视情况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学生安全事故的,学校不负责任,并保留依法追究当事人或组织者责任的权利。

(一)在教学、实习或日常生活中,学生因违反纪律或安全操作规程而发生事故的;

(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组织校外集体课外活动发生事故的;

(三)对于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发生事故的;

(四)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事故的;

(五)学生在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事故的;

(六)其他应由有关责任人承担事故责任的。

第十九条 学生因病、因伤或其他原因死亡,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及时安排有关人员通知家长,并由保卫处、党政办、学生处会同各二级学院等部门负责做好接待家长工作,协助家长处理好善后事宜。学校学生处和卫生所要主动协助各二级学院做好办理学生保险费赔偿等事宜。

第二十条 学校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时,要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逼供或诱供。学校在安全管理或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有权对学生集体宿舍的安全、秩序等进行检查。学生或家长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或学校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 学生生病有关事宜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受伤住院,辅导员或二级学院学生科长应及时了解学生病情或伤情,及时通知家长,并向学生处报告。辅导员负责安排好学生住院的学习、生活等事宜。因一般疾病,在医院住院的,辅导员应前往探视;因危重病住院的,学生处和二级学院领导应前往探视,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学校领导。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病或因伤住院,可根据学生病情状况和家庭经济情况,由学校组织募捐和在学生困难补助款中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总金额一般不超过3000元。

第二十三条 学生危重疾病入院治疗,学校要尽全力进行救治,经治疗后病情稳定或痊愈出院和因事故伤残经治疗后病情稳定,能生活自理的学生,学校认为可以坚持在校学习的,可留校继续学习。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一)因病情反复在短时不能治愈,而不能坚持在校学习的;

(二)因事故伤残经治疗后病情稳定,但短时不能坚持在校学习的;

(三)因传染性疾病须隔离治疗,而不能在校学习的。

休学学生的学籍、待遇和治疗按照学生休学的有关规定对待。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退学处理:

(一)因事故伤残经治疗后病情稳定,但不能坚持继续学习的;

(二)因恶性疾病经治疗后病情稳定,但病情易反复且目前医疗水平无法治愈而不能坚持在校学习的;

(三)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由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负责领回)。

因学校过失造成学生伤残的,可根据事故性质、伤残程度或退学学生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适当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因精神病、癫痫病退学的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对因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的,依法追究责任;家长或法定监护人领回退学学生后,若学生再次返校造成事故的,学校不负责任。

第六章 学生死亡事件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病死亡、意外死亡,学校积极协助办理保险赔偿,不承担死亡学生丧葬费用。对死亡学生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丧葬费用包括在内)。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发生意外死亡事故,责任在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的,学校将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事件和做好善后工作,在协助办理保险赔偿外,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发生意外死亡事故,责任在本人的,保卫处、学生处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协助家长做好善后工作,但不承担丧葬费,也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助。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刑事案件造成死亡的,保卫处、学生处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协助家长做好善后工作,并积极配合和督促公安机关及时破案。学校按结案证明妥善处理。

第三十条 因保护国家或他人的财产或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受伤致残或牺牲的学生,学校要报请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相应的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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