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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时间:2017-12-12   来源:   作者:   

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学生住宿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创造安全、文明、健康、整洁、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培养学生的优良品德和良好作风,根据《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日常生活、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学校教育教学场所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生处作为对全校学生宿舍进行管理的专门机构,下设学生教育和公寓管理科。学生教育和公寓管理科代表学校全面负责学生宿舍的管理、住宿资源的调配、宿舍文化建设和行为养成教育,以及提出违纪事件处理的建议意见等。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宿舍的日常管理、宿舍文化建设、行为养成教育以及违纪事件的处理。后勤保障处、保卫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在学生宿舍发生的职责范围内的各类事件或任务。

第四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以学生宿舍为依托,开展生活、学习、文化、娱乐等多方面的服务性管理和教育,实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共同创造优美、整洁、安静和奋发向上的成才环境。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籍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入住、住宿调整和退宿

第六条 凡本校录取的计划内学生,均可入住学生宿舍。经学校同意来校进修、学习或培训的各类计划外学生,由学校相关部门集中办理住宿申请手续,住宿学生须签订住宿协议,办理住宿登记。

第七条 住宿学生应按照指定的学生宿舍、床位住宿。未经学生教育和公寓管理科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宿舍或更换宿舍、床位。

第八条 住宿学生应按期缴纳住宿费、水电费等。住宿费用的收取标准按照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住宿费每学年缴纳一次,以学年为单位在学年初预收。

第九条 住宿调整须经学生教育和公寓管理科批准。收费标准不同的宿舍楼之间的住宿调整,其住宿费按学校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多退少补。经批准调整住宿的学生,须在退宿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3天内完成搬迁。

第十条 参军入伍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和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其住宿费按学校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多退少补。复学重新回校住宿时,按照当届学生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十一条 住宿学生退宿应按规定办理退宿手续。因毕业、结业、退学、开除、休学、转学、出国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的学生,办理退宿手续时,其住宿费按学校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多退少补。

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须在退宿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3天内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宿舍。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搬出的或办理退宿手续的,视为违约留宿,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强制将其搬出。

第十二条 按学校规定,计划内学生须在学校安排的校内宿舍住宿,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办理走读的,须在每学年结束两周(新生可在报到前)完成次学年的走读申请手续,退宿时间按第十一条规定执行,超期不再办理。学生教育和公寓管理科应在每学年结束前两周公布相关通知。走读期满后,须及时到学生教育和公寓管理科办理续办或回校住宿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教育和公寓管理科根据学校住宿床位额定数、宿舍基建或维修工作的需要、学校对学生宿舍用途的调整以及住宿学生学习场所的变更等情况,对学生的住宿进行调整时,相关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服从学校统一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调整工作。

第三章 安全保卫及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住宿学生有损宿舍安全和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或报告宿管人员出面处理。

第十五条 住宿学生发现火警、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等措施。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宿舍楼值班室、二级学院及保卫处,并协助处理。

第十六条 住宿学生不得在宿舍内留宿非本宿舍人员。因擅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者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住宿学生应注意防盗安全,妥善保管个人物品;不得将宿舍钥匙借予他人,私自调换或另加门锁;丢失钥匙后要及时报告宿舍楼值班室,由后勤保障处更换门锁。

第十八条 住宿学生应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宿舍内严禁发生任何违反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九章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宿舍会客制度和宿舍安全管理制度,自觉配合管理人员的管理。来访客人须在值班室登记,质押有效证件,遵守相应的会客管理规定。假期内,非本宿舍楼人员不得进入学生宿舍。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实行查房制度。宿管管理员定期(每天两次)或不定期实施相关检查,维护宿舍公共秩序,保障宿舍公用设施、设备完好。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实行传染病申报制度。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各类传染病患者,应主动报告宿舍管理员或学校卫生所。住宿学生如发现宿舍内有传染性疾病疑患者,应及时报告;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应服从学校卫生所的医疗指导意见,积极配合有关住宿的调整和安排。

第四章 公共环境及秩序

第二十二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保护公共环境卫生,共同创造文明、整洁、有序的住宿环境。尊重、珍惜保洁员的劳动成果,垃圾套袋自带下楼放入垃圾桶,保持走廊“24小时无垃圾”;危险废弃物放入指定的存放点;自觉爱护宿舍周围绿化地。

第二十三条 住宿学生应互相尊重,团结友爱,自觉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作息时间,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如有违反宿舍文明的行为且不听劝阻者,参照本办法第九章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内禁止经商或其他相关行为。未经学生教育和公寓管理科批准,任何学生及单位、团体不得在学生宿舍内从事各种传销、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活动。住宿学生需举办非经营性宣传类活动,须经学生教育和公寓管理科批准后,在指定的区域张贴或布置。

第二十五条 住宿学生离宿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宿。在离宿时要注意爱护宿舍内公共财产,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施和设备,按规定自觉缴纳所有欠缴或需赔偿的费用。

第五章 公用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住宿学生应爱护学校公共财产,妥善使用宿舍楼和宿舍内的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及其他各项设施、设备。

第二十七条 宿舍内个人使用的家具由使用者本人保管,共同使用的家具由宿舍长负责、宿舍成员集体分工保管。未经宿舍管理员同意,不得将任何由学校统一配置的家具转借他人,或将自备或其它场所的家具搬入学生宿舍使用,或私自拆卸、移动、损坏、丢弃宿舍内家具及设施设备。

第二十八条 宿舍管理员不定期对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检查和修理。住宿学生如发现设施设备有损坏、丢失等现象,应及时到值班室登记报修。人为损坏的,要照价赔偿(相关赔偿标准以后勤保障处规定为准),相关责任人须自行承担维修、更换费用。

第六章 水电使用

第二十九条 住宿学生应注意安全用电。宿舍内统一配置的电器不得擅自修理或拆卸,由于使用不当引起的后果由责任人承担。住宿学生应购买、使用正规厂家生产的、经过 3C 认证的合格电器产品。宿舍管理员有权制止违章用电行为,违者将按第九章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住宿学生应节约用电、用水,杜绝浪费现象。学生宿舍实行电定额指标管理。电用量以宿舍为单位结算,免费指标按月拨给,当月有效;用电超出定额部分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 超定额电使用量的收费标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学生可在后勤保障处购买电量。

第三十二条 宿舍内严禁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严禁使用明火、违章电器,严禁私拉电线、盗用公共用电。

(一)以下电器在学生公寓内均属违章电器:

热得快、电炉、电热毯、电热锅、电热水器等有碍公寓安全电器;超功率电器(经允许安装的除外);电饭锅、微波炉、电磁炉等炊事用电器。

(二)以下行为属于私拉电线:

从房间内固定插座以外(含公共场所)引出线路的;从房间内固定插座引出线路至本房间外的。

第七章 学生宿舍氛围建设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处应根据学校量化考核相关规定,制定学生宿舍综合记实考评管理规定和宿舍卫生检查标准。学生宿舍综合记实考评内容包括宿舍卫生成绩、个人卫生成绩、奖励事项、违纪事项、宿舍文明建设等,是学生量化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并作为学校对学生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住宿学生应遵守学生宿舍布置规范。宿舍布置力求美观大方,格调健康高雅,环境整洁有序。宿舍管理员根据学生宿舍综合记实考评管理规定和卫生检查标准,定期进行宿舍卫生、秩序及纪律检查,检查结果予以公布并记录在册,并折算成相应分值计入学生个人量化考核评价总成绩中。

第三十五条 建立宿舍卫生值周制度和宿舍长责任制度。宿舍内全体成员从开学第一周开始按照床位次序轮流值周。如宿舍人员发生变化,由宿舍长负责调整值周人员。

第三十六条 学校每学年开展一次“文明班级、文明宿舍、文明学生”评比活动,由学生教育和公寓管理科具体组织实施。“文明宿舍”评比在结合日常卫生纪律检查的基础上,根据学生宿舍综合记实考评成绩评比产生。

第八章 奖  励

第三十七条 学生处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宿舍活动,表扬先进,督促后进,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处将根据评比标准和各项检查结果评选“文明班级、文明宿舍、文明学生”,由学校发文表彰。

(二)住宿学生在宿舍内的表现,是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文明班级、文明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评选条件之一。

(三)学生处对积极参与宿舍文明建设、参与宿管工作的学生将给予奖励,并在学生宿舍综合记实考评中予以加分。

(四)对节约水电、爱护公物、拾金不昧、关心同学等好人好事予以表扬和奖励,并在学生宿舍综合记实考评中予以加分。

第九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三十八条 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宿舍管理办法等规定,恪守有关文明公约。违纪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追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宿舍楼内发生违纪行为的,将根据《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当事人相应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其相关的法律、经济责任。

第四十条 宿舍内有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并在宿舍记实考评中予以扣分。

(一)拒绝配合学校卫生、纪律和安全检查。

(二)在楼内外乱丢垃圾、乱泼污水。

(三)在墙壁、楼道乱涂乱画,张贴、散发各种海报、传单等。

(四)擅自装修宿舍或故意破坏宿舍墙壁。

(五)私自移动、拆装家具及设施设备。

(六)私自安装大功率电器。

(七)在走廊和房间内擅自拉绳晾晒衣物等。

(八)饲养宠物。

(九)将剩饭菜倒入下水道中,造成堵塞。

(十)打扫卫生用水直接冲洗地面,造成地面渗漏的。

(十一)故意浪费水、电等。

(十二)其他影响公共环境和秩序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宿舍内有影响安全的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并在宿舍记实考评中予以扣分。

(一)在门厅、走廊、消防通道堆放、丢弃杂物等。

(二)抽烟、乱扔烟头。

(三)攀爬门窗、顶楼、栏杆等危险行为。

(四)私自配房门钥匙、调换门锁或将宿舍钥匙私借他人。

(五)私自调换宿舍、床位,占用其它床位,或将床位转租、转借他人。

(六)违反门禁管理规定。

(七)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宿舍内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不文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并在宿舍记实考评中予以扣分。

(一)在休息时间大声喧哗或进行打球、踢球等活动。

(二)不爱惜他人劳动成果。

(三)熄灯后通电话声音过大影响他人休息。

(四)不注意控制计算机、电视机、收音机使用音量或大声喧哗、哄笑、唱歌、嬉闹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

(五)有歧视他人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学校宿舍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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