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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时间:2017-12-12   来源:   作者:   

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籍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照招生计划,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按学校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报到,在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学生未经请假、请假逾期或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两周以上不报到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制与学习年限

学校招收高中或中职毕业生,基本学制为三年;五年一贯制高职学生招收对象为初中毕业生,学制为五年,前三年注册中专学籍,符合转段条件或通过考试并录取后按高职学籍管理。

因各种原因不能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完成学业的学生,可延长在校修业时间。高职三年制最长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五年一贯制最长年限原则上不超过八年。

第十四条 学习纪律

凡属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训、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早操、晚自习等都应当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者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按照旷课的有关规定处理。

学生因病请假的,应当由学校卫生所或指定医院出示病假证明。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两周。请病(事)假在一周以内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批准,二周以内的由学生处批准,超过两周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可以采取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按学校课程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学校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包括军训、公益劳动等,均实行考核。凡不能参加以上活动者应提前向有关部门请假,未经批准或无故不参加者,视为旷考。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学生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留级要求,按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免修

退伍军人或身体有残疾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体育课,申请免修课程的条件及办理程序按学校学籍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分的获得

学分的试行范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包括必修课(军训、入学与毕业教育、理论教学、实验教学、实习实训教学、体育课、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答辩等)、选修课人社部和行业认可的本专业职业资格证书(本专业专项技能证书)和课外素质拓展课程(活动)等均计学分。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折算办法按学校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将逐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二十一条 补考

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均须参加补考。经补考成绩合格者,即可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建立并逐步完善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记录制度,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除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外,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历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具体工作按学校转专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具体工作按学校转学相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要求休学,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须有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家长签字同意,经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卫生所和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方可休学。休学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办理程序按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可由本人申请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休学学生待遇。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予退学的具体情形按学校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以送交本人、邮寄本人或在媒体上公告的形式通知学生,同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并注销学籍。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学校学生申诉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和审核,包括德智体美等方面,学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各教学环节,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对退学学生,学校可根据学生需要,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完成学历电子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七条 毕业证书、结业和肄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条 学生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二条 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学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生社团管理相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社团主管部门或指导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和健康知识宣传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根据社会实践教学管理等相关文件组织实施。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管理按照学校勤工助学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宿舍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生奖励应遵循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及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省市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学生奖励按照学校学生奖励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五十四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之前,各二级学院代表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年。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学生违纪处分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行政监察的校领导与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团委、学生处、教务处、后勤保障处、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及学校法律顾问、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行政监察的院领导兼任;申诉处理办公室主任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人兼任。学校制定相关的申诉处理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其它规章制度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生处反映。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经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在施行中与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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