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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15-10-15   来源:学生处   作者:屈永超   

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关怀,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金、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中央政府设立的,奖励对象为普通高校计划内全日制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含高职、不含五年制高职生)(下同)。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和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是对家庭困难的普通高校计划内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的奖励和资助。

第三条 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奖海陆空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3号)、《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4号)和《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奖励和资助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全日制为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本专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对象为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计划内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4)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被评为院级以上三好学生;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4)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考试课平均成绩75分以上,考察课合格以上;

(5)家庭经济困难,被认定为我院“经济困难学生”;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实际承受能力的物质享受;

(6)个人量化考核分在110分以上。

3、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任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考试、考察课程达到及格(合格)以上水平(一年级新生无此项要求,以高考成绩为参考);

(5)积极参加学院和系部组织的各项活动;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认定为我院“经济困难学生”;

(7)个人量化考核分在105分以上(一年级新生无此项要求)

第三章 奖励、资助人数和奖励、资助金额

第六条 我院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受资助人数由上级主管部门按一定比例下达指标后,学院根据各系学生数量按比例分配各额。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00元,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3500.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年2500.00元。

第八条 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再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国家励志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获得获得国家助学金。获得学院奖学金的同学可以同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的申请、评审与考核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按年度审核审定,具体时间根据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 根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辅导员提出申请(可每年连续申请)。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奖学金申请表》、(表后附个人申请陈述详细材料)、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单。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材料包括:《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表后附个人申请陈述详细材料)、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单、《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

国家助学金申请材料包括:《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表后附所在地乡镇或城市街道办(含街道办)以上关于该生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1、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根据通知提出申请,交辅导员。辅导员组织班级推荐小组成员进行评议,提出推荐意见,并将推荐材料报系(部)工作小组。系部工作组召集会议进行审核,在各项表格中的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将审核结果报学院奖励资助中心进行审定,同时上报《国家奖、助学金名单汇总表》,名单确定后在全院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学院审批。

2、学院批准后,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在上级文件规定的日期前将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考核

对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学生处将采取全程跟踪考核,建立个人档案;各系(部)在每学期未,需对本单位全部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做出综合评价(每学年度未,还需附上该生本学年度《学生成绩登记表》),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三条 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辅导员及系(部)要及时报告学生处,经学生处审核属实,将终止该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1、家庭经济情况好转,能够支持学生在校学习的所有费用;

2、学习成绩下降,不能达到受助条件;

3、因违犯校纪受到处分;

4、受到治安、刑事处罚。

第十四条 受到资助的学生每年参加学院各系(部)组织的义务劳动的时间不能少于20小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能低于2次。

第五章 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五条 上级主管部门将资金拨给学院后,由学生处会同财务处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发给获资助学生。

第六章 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评审名单及有关材料之前,在校园学生工作信息网及校本部和自强校区的宣传橱窗内将评审通过名单向全院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接受监督,(监督电话:029-86405005),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七条 对于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或整个申请、评审期间所发现的问题,学生处将根据问题性质会同相关部门予以审查。如属实且违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1、如学生本人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院将取消其参加本年度国家奖、助学金评先资格,且不允许参加其他年度国家奖、助学金和学院所有奖学金的评选;

2、如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学院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助学金专款专用,要全部及时发放给获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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