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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来源:   时间:2017-05-05  点击:[]

为实现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1.计划生育管理。学院设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认真贯彻、宣传、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和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掌握情况,做好本校的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日常工作由卫生所负责,主要工作包括:人口计划、掌握晚婚晚育情况,办理生育登记、独生子女光荣证、发放独生子女费、生育保险报销等。

2.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育龄夫妇双方有责任协助组织掌握其计生状况。

3.凡积极响应号召,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教职工,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并从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满18周岁止,每月按规定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

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后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光荣证》,停止享受各项奖励扶助、优先优惠政策,2016年1月1日之后领取的奖金、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及其他优惠、奖励要予以追回。

4.提倡晚婚,推行晚育。男二十五、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三十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5.生育第一、第二子女的家庭,应当及时进行生育登记。女教职工办理生育登记,需携带相关资料,填写《西安市生育登记备案表》,到卫生所审核盖章。

6.女教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后三个月内,备齐相关资料,交卫生所办理生育保险报销。

7.接受节育手术的,按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休假。

8.凡违反计划生育的,按上级有关政策、条例处理。其他未尽事宜,按《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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