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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医疗保险管理标准

来源:   时间:2017-05-05  点击:[]

根据《西安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发〔2009〕65号)、《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门诊统筹实施办法》(市人社发〔2011〕1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标准:

一、大学生医保办负责我院学生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制定有关制度和实施细则。

二、大学生医保管理标准

1.参保范围

我院在校大学生均可参加大学生医保。

2.用标准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个人缴纳90元,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的大学生,个人缴纳80元。

往年没有缴纳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学生,如当年愿意参加,缴费标准为:除本年正常缴纳90元外,还需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当年政府财政补助和个人缴纳部分(这部分学生需先到大学生医保办登记)。

3.参保登记和缴费

(1)我院大学生参加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实施。

大学生持学生证、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两张一寸同底免冠照片,按照自愿的原则,统一向大学生医保办提出参保申请,并填写《西安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登记表》,由大学生医保办负责参保资格认定、登记、缴费等工作。其中,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的大学生,持户籍所在区(县)民政、残联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由大学生医保办确认身份、核定个人缴费数额。

(2)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3)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应在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每年12月31日后入学、转学、退学的大学生,应及时向医保办提出申请,由医保办为其补办参保或退保手续。

4.医疗待遇

(1)大学生医保保障范围:门诊治疗意外伤害、门诊治疗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慢性病、住院治疗(含意外伤害和生育)、门诊就医。

①门诊治疗意外伤害:包括骨折、关节脱位、呼吸道异物三种常见疾病。年度累计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70%比例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为1500元。

②门诊治疗特殊病种: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统筹基金按60%比例报销,具体管理办法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③门诊治疗慢性病:病种范围按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年度累计超过350元的,超过部分由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为2500元。

④门诊就医:年度内参保大学生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按70%的比例支付,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

⑤住院:

ⅰ.起付标准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设定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500元。

ⅱ.起付标准以上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视就医医院的级别,按照以下比例分担: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

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

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承担20%;

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

ⅲ.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包括门诊意外伤害、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种、住院治疗的费用)为20万元。

ⅳ.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费用,实行限额补贴的办法,限额标准为:正常分娩2000元,剖宫产3000元。按实际发生费用补贴,不超过限额。

(2)就医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政策范围外的医疗费用不予负担。

(3)参保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随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同步调整。

5.就医与结算

(1)参保大学生门诊治疗意外伤害、特殊病种、慢性病和住院治疗及生育必须持《西安市城镇居民(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证》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2)参保大学生在门诊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时,应当出具本人《西安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证》,并凭证办理记账手续。参保大学生由门诊协议医疗机构转诊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转诊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协议医疗机构予以报销。参保大学生寒暑假、实习和休学期间,在异地患病需进行门诊治疗的,可选择所在地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就医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门诊统筹,由门诊协议医疗机构按照上述比例支付。

(3)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下列疾病以及在外地住院治疗,由学生个人垫付费用,大学生医保办收集汇总票据,统一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报。

①意外伤害病种的治疗;

②慢性病病种的治疗。

(4)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下列费用,由接诊医院分别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个人结算。其中,应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的费用,实行挂账,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出院时由本人一次结清。

①住院治疗;

②门诊治疗特殊病种;

③生育。

6.其它

(1)参保大学生因病办理休学的,可继续享受完当年度的医疗保险待遇,次年保留学籍的,可继续参保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大学生退学的,可继续享受完当年度的医疗保险待遇,此后不能再以大学生身份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参保大学生毕业后稳定就业的,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的,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就业或无稳定工作的,可继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大学生在校期间参保年限,与其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具体办法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4)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所在高校医疗费用补助后,个人负担仍较重的大学生,可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

(5)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6)本管理标准未尽事项,按照《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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