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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办法》(暂行)(陕交院[2015]116号)
2018-11-14 15:28   审核人: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与科研管理相适应的科研经费审计制度,根据国家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和《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院监察审计处依法对我院各类科研经费的内部控制、财务收支情况及其资金使用效益等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的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凡列入我院科研管理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均纳入科研经费审计范围。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审计工作由监察审计处负责,科研产业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分工协助,共同完成。科研产业处负责归集提供科研项目相关审计资料,并协调项目负责人积极配合审计工 作;项目负责人组织清查账目和资产,核实拨款和支出,按照编制决算的要求,认真如实编报经费决算,并提供经费使用明细清单和固定资产清单;财务处负责提供科研项目的财务会计资料;监察审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方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此类审计主要是指按照相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必须经学院监察审计处审签后方能上报经费决算的科研项目(具体包括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86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基础研究重点项目、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等项目及其它按科研项目合同要求,需要审签的科研项目)。

(二)科研经费财务收支审计。此类审计主要是监察审计处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或学院主要领导要求,结合学院科研经费使用情况,抽查部分科研项目并对其经费的管理使用、财务收支、效益情况等进行的审计。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组织方式

(一)科研经费审计一般采用内部审计方式进行,也可视情况或根据学院及上级要求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由监察审计处按院内规定程序组织聘请资质达标、信誉良好的社会中介机构,并协助开展工作,提出审计工作建议。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是否纳入学院财务部门集中核算、统一管理,是否专款专用。

(二)科研经费开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科技和经济政策、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财务制度。

(三)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项目批复预算范围和标准,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挤占和虚列支出等违纪违规问题。

(四)科研配套资金是否到位。

(五)使用科研经费采购的设备、软件等物资,以及支出建设项目等是否执行大宗采购和招投标等规定。

(六)科研项目决算报表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真实、准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财务决算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八条 科研经费审计工作所需资料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所需要的资料:

1. 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法规及项目批复预算等;

2. 财务会计资料;

3. 科研经费支出明细表和固定资产清单(需由课题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国资科负责人签字盖章)

4. 财务处签字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5. 其他相关资料。

(二)科研经费财务收支审计所需的资料:

1. 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2. 科研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任务书和项目预算等;

3. 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他协议(采购合同、加工协议等);

4. 项目经费使用的统计报表、会计账簿和凭证;

5. 协作单位使用协作经费的审计报告或会计报表、账簿、凭证(按照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6. 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

7. 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说明;

8. 申请科研项目结题的有关文件;

9. 项目参与实施人员清单(包括姓名、年龄、学历、职称等)。

以上资料,需项目负责人、科研产业处和财务处分别提供,并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由科研产业处统一报送监察审计处。提供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1. 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编制要求,依据科研经费收支记录,如实编制科研经费决算报表,并须经科研项目负责人和相关的课题主要成员签字。

2. 项目负责人将经费决算审签所需资料报科研产业处和财务处审核签章后,由科研产业处汇总,在规定上报决算截止日的10个工作日前,将资料报送监察审计处。

3. 监察审计处收到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核决算报表数字是否与财务账簿记录相符,经费收入、支出、结余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发现审计资料不齐全、不准确,应及时通知相关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修正,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并盖章。

4. 监察审计处审签时,如发现有不符合相关经费管理规定事项的,应及时向科研产业处提出书面审计意见,科研产业处负责协调、监督审计意见的落实。如发现有重大问题,要及时通报科研产业处并向院领导报告。

(二)科研经费财务收支审计程序

1.每年年初科研产业处向监察审计处提供最新科研项目统计表,并共同协商确定当年度需审计科研项目计划,经院领导批准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需调整年度审计计划或临时增加的科研审计项目,须经院领导批准。

2. 监察审计处组织召开由科研产业处、财务处、相关系(部)、处(室)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审前沟通会,及时公布学院批复的科研经费审计计划并提出审计要求,与有关部门协商和沟通审计实施安排,明确审计目的、范围和时限。

3. 监察审计处根据学院批准的科研项目审计计划和审前沟通会的要求,在实施审计前一周发放审计通知书。

4. 科研产业处、财务处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向监察审计处报送审计资料,并对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监察审计处接收、登记审计资料,按照审计程序和方法实施审计。

5.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科研产业处、财务处和项目负责人要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并回答有关问题。科研产业处、财务处及相关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配合监察审计处工作。监察审计处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向院领导报告。

6. 监察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在征求科研产业处及相关项目负责人意见后,按照审计规定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报院领导审批。

7. 监察审计处向有关部门送达审计报告,并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三)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监察审计处会同相关部门在《陕西省教育系统审计项目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社会中介机构,规定审计范围、内容和要求,签订委托审计合同,并具体组织实施审计。

2.委托审计实施期间,监察审计处指派专人负责联系协调有关事宜。

3. 社会中介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监察审计处和相关部门确认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并报相关部门存档。

第十条 学院监察审计处和科研产业处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对与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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