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审计处
 首页 | 部门概况 | 工作动态 | 通知公告 | 法规制度 | 资料下载 | 审计园地 | 联系方式 | 学校首页 
  通知公告  
 
  站内搜索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审计园地>>业务学习>>正文
 
审计监督要“不越位”“不缺位”
2018-06-19 09:06   中国审计报 审核人:


围绕新时代、新要求、新部署,要始终坚持依法审计、文明审计。经济新常态下,国家审计面临的审计任务和内容越来越纷繁复杂,审计形式和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审计过程中,如何恪守审计权力的边界,成为依法开展审计监督的重要问题。

我国现行宪法中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审计法中也规定“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见,宪法是一切审计行政行为活动的领头军。审计法的立法依据是宪法。依法审计是审计工作首要方针。

一、找准权力边界

严守审计监督范围,不越位不缺位。没有边界的权力将导致权力的滥用和失控。任何法律的实施都有其自身的边界,体现在时间、空间、主体和对象等方方面面。

审计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开展审计工作同样存在权力边界。近年来我国行政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的呼声越来越高,审计机关更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开展审计活动。宪法规定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监督的职责是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的,必须严格履行职责要求,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

同时审计法等法律还对各级审计机关之间的审计管辖范围做了明确的划分,审计机关要在自身管辖范围内开展审计活动,这些法律规定给国家审计划出了权力运行的轨迹和范围,审计监督既不能失范出现“越位球”“擦边球”,也不能缺位发生重大失职渎职。

二、严控手段和程序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先决条件。审计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手段开展工作,取得合法有效的成果。

一方面,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实施具体的审计行为。我国审计法对审计机关的权限作了明确规定,具体有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权、检察权、处理处罚权等。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的各项具体行为也必须按照法律的明确规定,符合法定的权限要求。

另一方面,审计活动应当遵守法定审计程序。审计机关必须按照法律确定的步骤、时间和形式要求开展审计活动,审计组按照法定方式调查取证,撰写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不搞“暗箱操作”,确保审计监督权始终保持在法治、规范、科学、阳光的轨道上运行。

三、严格审计报告制度

我国审计法规定,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依法执行审计报告制度是必须履行的职责,应当构建审计计划、实施、审理、报告等各环节既相互制约又协调有序的审计权力运行机制,严格审计依法报告制度,落实报告责任制,做到应报尽报,确保不瞒报,不漏报。

四、全力依法推进审计公开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只有得到严格执行,才能彰显价值和权威。法律的有效实施依赖于执法活动的公示效应。现代宪法制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有效行使参与权的条件在于充分的知情权。审计机关必须全力依法推进审计公开,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运用社会监督合力,加大审计监督的力度。

应当立足“提高透明度、增强公信力、阐释好政策、凝聚正能量”,大力推进审计信息依法公开,依法揭露审计查处的重大问题,狠抓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不搞形式,不“走过场”,使审计监督真正能够点到痛处,落到实处。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08 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西安市文景路19号 邮编:71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