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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岗位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3-01-03   来源:   作者: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学校教职工岗位聘用工作,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20〕10 号)、《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陕办发〔2007〕18 号)、《陕西省省属高校用人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陕教规范〔2014〕19 号)和《陕西省教育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陕教人〔2007〕12 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按照省人社厅核定的学校岗位总数、岗位类别、层级及等级数量进行岗位聘用。

第三条 教职工聘用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按岗聘用、以岗定责、能上能下、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职教职工。

第二章  岗位类别

第五条 教职工岗位类别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第六条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七条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第八条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第三章  岗位等级

第九条 管理岗位分为 10 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十条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 13 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 7 个等级,即一至七级;中级岗位分 3 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 3 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

第十一条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 5 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四章  岗位聘用

第十二条 管理岗位聘用:

校级领导岗位的聘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其余干部按照学校党委和行政任命及聘任文件,聘任至相应的管理岗位层级上。其中经学校党委和行政任命及聘任的正处级干部须聘用至管理岗位。因年龄或任期而退出实职领导岗位的,若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以根据个人意愿选择聘用到相应的岗位。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分为层级聘用和等级聘用。层级聘用是指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的聘用;等级聘用是指初级区间的十三至十一级、中级区间的十级至八级、副高级区间的七级至五级、正高级区间的四级至一级之间的聘用。

(一)专业技术岗位层级聘用条件

1.取得专业技术岗位层级所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爱国奉献精神,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无违法犯罪情况;

3.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参与专业(学科)建设、课程建设、教书育人、教学研究等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恪守高校教师师德行为规范、学术道德规范等;

4.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团队协作精神;

5.具备所聘岗位必需的业务知识、工作能力;

6.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及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7.经所在党总支及部门考核合格可以予以聘用的。

(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等级聘用条件

1.符合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层级聘用的相应条件并已聘用至相应层级;

2.在已聘用的相应岗位层级内,按照三年一轮全员竞聘进行,经聘用考核后,按照考核结果,在学校各岗位等级数量许可的情况下,择优晋升聘用至高一等级。

第十四条 工勤岗位聘用条件:

(一)取得工勤岗位等级所对应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

(二)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服从组织管理,遵守国家法律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爱岗敬业,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服从组织管理,能吃苦耐劳,富有团队精神;

(四)具备岗位所要求的技能水平,熟悉岗位工作规范、操作规程;

(五)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及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聘用至高一等级(层级):

(一)受到学校降低聘用等级处理的;

(二)教职工岗位竞聘中落聘待岗人员;

(三)在本轮聘期内有 1 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下等次的人员;

(四)在本轮聘期内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三年排名后 10%人员;

(五)在本轮聘期内病假(不含产假,工伤假)累计超过1年,事假累计超过 6 个月,旷工累计超过 15 天的人员;

(六)在学校、部门安排的重大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扯皮造成重大失误和不良影响的人员;

(七)受党纪政纪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人员;

(八)出现教学事故、学术不端、师德失范等情形的人员;

(九)履行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失误,对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

(十)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重大会议、活动 3 次以上的人员;

(十一)不能聘用至高一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降低岗位等级聘用,并调整相应待遇。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

(二)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三)聘期内出现学术不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

(四)被追究法律责任,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

(五)发生教学事故,且被认定为 A 类的;

(六)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

(七)在学校、部门安排的重大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扯皮造成重大失误和不良影响,履行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失误,对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等受到学校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及国省及学校其他规定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岗位聘用时间

(一)管理岗位聘用时间按学校党委行政任命及聘任时间确定;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及工勤岗位聘用时间根据学校三年一轮全员竞聘后聘用文件确定;

(三)专业技术岗位层级聘用时间原则上为每年12月31日。

第五章  岗位聘用程序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发展并结合各岗位空岗情况确定各岗位等级可用于聘用的数量。

第十九条 岗位聘用程序: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按照聘用条件,填写相关岗位聘用表格,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

(二)部门初审。各部门对申报人员进行全面考核评价,经各党总支、党政联席会议或各部门会议研究后,提出审核意见;

(三)资格复审。各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人事处提交申报材料,由人事处牵头,会同党委组织部、纪律检查室、教务处、科技信息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复审,并提出审核意见;

(四)公示。学校对复审通过人员进行公示,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五)会议审定。公示结果提交学校党委会审议,确定聘用名单,发布聘用文件;

(六)上报审批。五至八级职员岗位、二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至三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经省教育厅审核,报省人社厅核准后,由学校办理聘用手续;九至十级职员岗位、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四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报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办理聘用手续。

第二十条 岗位聘用监督。各部门在岗位聘用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岗位聘用程序及各项规定,接受纪律检查室的监督。对于违反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将追究相应部门及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予以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相关待遇兑现按照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原相关文件的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若有新规定出台时,遵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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