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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
时间:2009-06-13   来源:陕西省人事厅办公室   作者: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新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2005]第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已经具有批准权限的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高等院校招聘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招聘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结果经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原则,按照招聘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四条  公开招聘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事部门)是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县(区)人事部门按照设区市人事部门核准的方案和授权,可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
     第五条  各设区市政府人事部门和省直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具体承担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工作。应成立由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工作。
第二章  招聘程序
      第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和人事部门确定的年度增人计划内,根据空缺岗位、专业需要和招聘程序进行。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基本程序是:
     (一)上报招聘计划;
     (二)编制招聘方案;
     (三)发布招聘公告;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五)考试、考核;
     (六)公布成绩;
     (七)考察;
     (八)体检;
     (九)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十)签定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八条  招聘方案由各事业单位提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同级人事部门申报。县(区)以下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由县(区)人事部门汇总后向设区市人事部门申报。
      第九条  招聘方案经人事部门审核汇总后,通过媒体以及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内容包括:招聘单位的名称、招聘岗位和人数;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时间、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  应聘资格条件与招聘方式
      第十条  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文化程度和业务能力;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要求。
      第十二条  因涉密不宜公开招聘、特殊岗位等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以及单位急需引进的紧缺人才,经人事部门批准,可采取特殊形式考试,通过考核、面试、测评、实际操作等方法招聘。
      第十三条  招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可参照中组部《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和本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于笔试,由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组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人事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聘用手续;
    (一)事业单位引进的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百千万工程”人选、省部有突出贡献专家、省“三五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等高层次人才;
    (二)取得国家承认博士学位的人员;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四)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招聘工作应体现以人为本、方便考生的原则,省直事业单位招聘报名工作由人事部门统一组织报名,或者委托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资格审查由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共同负责。各设区市招聘工作由市人事部门统一组织。
                                               第四章   考  试
      第十六条  报考同一岗位的要形成竞争,招聘人数与应聘人数之比不能低于1∶5,达不到这一比例的,除特殊行业引进急需人才外,原则上取消该岗位的招聘计划或进行专业调整。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所必需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以及适应岗位要求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八条  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人事部门负责统一组织考试。专业科目由人事部门组织或委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试。
       第十九条  公共科目考试结束后,按照1:5的比例确定参加专业科目考试人员;专业科目考试结束后,按照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并通过媒体及其他方式公布考试结果。
       第二十条  面试的具体方案在实施前应当报人事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面试可由人事部门组织或委托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组织进行,面试考官一般应由5-7人组成。
       第二十一条  面试结束后,每个岗位按1∶1的比例确定考察和体检对象。
第五章  考察与体检
       第二十二条  考察和体检由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组织进行。考察的重点是应聘人员的政治立场、法纪观念、职业道德、现实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
       第二十三条  体检须在人事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考察、体检不合格者,招聘单位不得聘用。空缺的名额,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事部门审批后,按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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