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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作者:  日期:2015-05-25  来源:

 

关于印发《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直属各单位:

《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已经学院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2014年12月18日

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发扬学术民主,健全学术机构,规范学术管理, 不断提高我院教学、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第35号令)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依法设立“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教学、科研、学术等重大事项的评议、评审、咨询和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权的组织机构。学院依法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五条  学院有关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的重大决议必须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并报院务会批准,由学院发布实施。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副教授及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21人组成,其中,专任教授和副教授(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者)不少于11人,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不超过5人。

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应满足至少任期一届的要求

第八条   学院应当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系(部)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本着“自下而上、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原则,在全院公开遴选候选人,经基层单位和广大教师民主推荐、民主选举、报院务会批准确定。

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并发给聘书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中期递补的委员任职超过2年者视为任职1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也可以由院务会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两个专门委员会,即教学工作委员会和科研工作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向院学术委员会负责,根据院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制订并遵循各自章程,具体承担院学术委员会授权的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定期向院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学术委员会下辖的教学工作委员会和科研工作委员会分别设立秘书处,处理相应的日常事务,秘书处分设在学院教学和科研职能部门,各设秘书1名

第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分别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若干名。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含主任委员)人数应为单数,委员可以交叉担任。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学术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对不适宜继续担任学术委员者,应及时撤销其学术委员职务。免职提案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经学术委员会会议通过,报院务会批准,并收回委员聘书。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在任期间离开学院岗位一年以上者,或因委员退休和工作调动等原因急需要临时递补、调整时,可由其所在部门提出替补人员推荐意见,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可作为候补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相关会议和活动,候补委员候补期间无表决权和被选举权。

学术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的组成规则,适时补充或调整学术委员,但一般每年不超过一次。一般应优先遴选候补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院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成果、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人才培养标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章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八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学院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当事人专家组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在职务工作中接触到的密级文件和学院、学科、个人等的非公开信息,评审工作中接触到的科研学术成果、关键技术、知识或技术专利、商务机密等秘密;

(三)未经学术委员会公布或公示的重要信息,以及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违反保密规定,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并报院务会批准,对其提出批评或免去其学术委员职务,情节严重的,应承担相应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必须与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院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总结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专业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运行及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院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院务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学院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上一条: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横向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下一条: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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