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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职业教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蔡彬  日期:2013-05-28  来源:科研产业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交通运输职业教育科研项目的管理,实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促进交通运输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推广优秀教育教学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运输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简称交通行指委),是受交通运输部科技司委托管理交通运输职业教育科研项目的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进度检查和总结验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交通行指委立项的交通运输职业教育科研项目(简称科研项目)。科研项目面向全国交通运输职业院校。项目分重点项目(A类)和一般项目(B类)。A类项目为经费资助项目,B类项目研究经费由各项目单位自筹。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四条 科研项目的申请范围以教育科学研究为主,兼顾交通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一般每次立项申报时,由交通行指委提出申报指南。

第五条 科研项目A类项目的研究期限为两年,B类项目的研究期限为一年,以申报年份的九月为研究起始时间。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请人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各类项目的申请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的能力和精力,有比较充分的前期准备和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并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申请项目须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可行,符合交通运输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已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工作条件;经费预算合理。

(四)对正在承担省(部)级及以上项目,或三年来立项(包括各渠道项目)后未按期完成研究任务,或不执行有关部门和学校科研管理规定的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再立项。

第七条 申请程序

(一)交通行指委于项目申报年五月向全国交通运输职业院校发布本年度的项目申报要求。

(二)各学校组织申报工作,按分配的申报项目数额推荐。项目申请人填报《交通运输职业教育科研项目申报书》(附件1),学校审核后、签署意见并盖章,于六月中旬将有关材料报交通行指委秘书处。

第八条 项目立项

(一)科研项目的立项评审分形式审查、专家会议评审和领导审批三个步骤。交通行指委秘书处对所报项目汇总、分类后,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申报要求及手续不全的项目不予受理,并在“全国交通运输职业教育教学指导网”上公布。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采取专家会议评审的形式确定项目立项。交通行指委秘书处提出具体立项意见后,报领导审批。

(二)科研项目经交通运输部科技司同意后,下达批准立项文件并通知申请人所在学校。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科研项目下达后,A类项目负责人单位则必须与交通行指委签订《交通运输职业教育科研项目执行合同》(附件2)。项目负责人应尽快按申报书的研究内容开展工作,按计划完成。凡调整研究内容、延长研究期限、中止研究计划等,项目负责人须及时提交申请报告,经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交通行指委批准。

第十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保持项目负责人及研究队伍的相对稳定。如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健康原因或出国进修一年以上等原因不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须办理项目负责人更换手续或中止研究,由学校报交通行指委批准。

第十一条 交通行指委以适当的方式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的项目,或一直不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可作出中止或撤消该项目的处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下拨给学校(或自筹经费到位)后,学校应按项目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在学校财务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下,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自主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截流或挪用。

第十三条 被确定为科研项目A类项目的由交通行指委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B类项目研究经费由各项目单位自筹。

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主要用于项目实施的资料费、试验费、设备费、交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项目经费的使用应做到合理安排,精打细算,专款专用。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在研究执行期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提出结题申请,并按规定向交通行指委秘书处提交《交通运输职业教育科研项目结题申请表》(附件3)等有关文档(含电子文档)、资料供交通行指委审核。

经审核符合结题条件的,交通行指委秘书处将对项目进行验收;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交通行指委秘书处将责令项目负责人限期整改后再次提出结题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结题验收的科研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完成申报书中列出的工作,并达到了预期目标;

(二)提交的材料齐全、有序;

(三)署名排列已经全体项目研究人员的认可;

(四)项目结题验收的其他准备工作(如相应的软件、演示设备等)已就绪等。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单位应在执行期结束前三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报交通行指委批准。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七条 A类项目由交通行指委组织以会议形式进行鉴定、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由交通行指委聘请的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5人,每一个项目组可派1-2名主要成员参加答辩。 会议评审时,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会议,集体评议,如有较大争议,无记名投票表决。主任委员应在会议结束前,提出书面评审意见供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B类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校组织验收,由交通行指委审批,通过后发给结题证书。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的验收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二)研究结果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三)研究结果的先进性、创造性、成熟性如何;

(四)结论是否具有推广价值或普遍的指导意义;

(五)提出的问题是否具有再进一步研究的价值;

(六)研究内容是否全面等。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评审的结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成果的水平、作用;

(二)是否达到了立项时预期的目的;

(三)独到之处或创新之处;

(四)相关资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于符合国家和交通运输部有关鉴定、评审办法规定的成果,可向当地有关科研管理部门申请该项目的成果鉴定或评审,并将结果资料(一份)报交通行指委。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所产生的研究报告、论文和专著等对外公开发表时,无论个人或单位,必须标注“交通运输职业教育科研项目”字样,并注明项目编号。未标注的,不作为验收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交通行指委将加强科研项目的验收管理,组织有关专家对结题的项目进行总体评议,评议结果将与下一次科研项目的安排直接挂钩。对于项目完成水平低,达不到申报书或合同要求的指标,项目结题报告不认真等一些经专家验收成绩较差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采取减少资助和限制申请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为检验全国交通运输职业教育科研战线所取得的工作成就,充分调动和发挥交通运输职业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科研水平,交通行指委将根据有关教育教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开展优秀成果奖评选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交通职业教育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交通职业教育教学研究项目评审(验收)工作实施办法》废止。

上一条: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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