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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条例——惩戒条例
日期:2017-11-08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一、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和悔过表现,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确有悔改,无违法违纪行为,可按期解除察看;察看期间,有违纪行为或者无明显悔改表现经考查不合格的,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时留校察看未满一年,可经本人申请,系部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决定,提前解除察看。解除察看的,予以按期毕业;不能解除察看的,一般按结业处理。在毕业后察看期满,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政府部门出具鉴定,经学院审查并批准,可以换发毕业证书。

解除察看,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系部提出意见,报学生处研究决定。

二、学生违反校规校纪,以下情况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分。

1.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免予处分,由系部给予批评教育;

2.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从轻处分;

3.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配合违纪调查处理和有突出表现的可以从轻处分;

4.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可以从轻处分;

5.患精神病的学生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鉴定确认的,可以免予处分,但应当休学治疗或者退学,并赔偿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患精神病的学生违纪,应当追究违纪责任,但可以从轻处分。

患间歇性精神病的学生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纪的,应当追究违纪责任。

患有严重心理疾病的学生实施了与心理疾病有关的违纪行为,经学院指定心理咨询教师或者医生确认的,视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分。

酒醉的学生违纪,应当追究违纪责任。

三、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1.有较严重的后果、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破坏学院声誉;

2.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据,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

3.对检举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辱骂等;

4.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再次违纪;

5.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

6.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7.涉外活动或学院重大活动中违纪;

8.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

9.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学生违纪处理程序:

1.报告情况

1)违纪事件发生后,系(部)要及时向学生处和事件所涉及的单位报告;辅导员要向学生家长通报学生违纪情况。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要同时向保卫处报告。

2)较严重的或有可能导致为恶性事件的,系(部)要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控制事态的不良发展。

2.组织调查

1)违纪事件发生后,辅导员应及时找违纪者谈话,调查了解情况,同时对违纪者进行批评教育;违纪者应写出违纪事件详细过程、书面检查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有关系(部)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学生处,学生处按规定处理。

2)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院保卫处牵头调查。违纪事件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学生处,学生处按规定处理。

3)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几个系(部)的学生时,由学生处协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3.处理程序

1)处分学生必须填报《学生处分审批表》,并按规定程序及权限进行报批。

2)系(部)学生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学生的处分决定通知学生家长,告知学生及家长有申诉的权力,并要求家长反馈意见。

3)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所在系(部)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将学院对该生的处理决定通知本人及其家长(或监护人),并将学生交给其家长。

4)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公布之日起,十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其它相关事宜,按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回家路费自理。逾期不离校者,由院保卫处按有关规定处理。

5)学生违纪处分文件的管理,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 对有偷窃、诈骗、抢夺、抢劫、弄虚作假等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作如下处理:

有偷窃行为作案价值不满200元,给予警告处分;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以内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内者,给予记过处分;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在2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多次作案累计价值不满1000元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超过10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偷盗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未遂者,除公安司法机关予以处理外,视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等,与作案者同论;经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有涂改票证,冒充领导签字弄虚作假,或私自冒领他人存款、汇款,盗用他人饭卡、电话卡等行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 损坏公、私财物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1.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除量情予以经济赔、补偿外,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给予治安处罚外,给予下列处分:

1)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下(不含10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打架斗殴者:

1.虽未动手打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1)挑起事端;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

3)一旁助威;

4)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增加困难者。

2.动手打人、情节较轻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有下列情景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打架斗殴造成严重后果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主要责任者;

2)策划、纠集他人打人;

八、因打架斗殴致人伤者,除受以上处分外,并要负担受害人医疗、护理费等一切必要费用。

打麻将或进行带有彩头博彩游戏的,给予以下处理:

1.学生在校不允许打麻将,一经发现,除没收麻将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方式和手段进行带有彩头博彩游戏者,一经发现,除没收工具外,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组织并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提供赌具、赌资(物)及场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九、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学时或夜不归宿累计次数达到:

1.10—19学时或夜不归宿累计三次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2.20—29学时或夜不归宿累计五次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30—49学时或夜不归宿累计十次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

4.50—69学时或夜不归宿累计十五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70学时以上或夜不归宿累计十五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同一学期因旷课(夜不归宿)再次受处分者,旷课时数(夜不归宿次数)累加计算,并视情节从重处分;

十一、 考试作弊者处罚规则

除本次考试以零分计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情节较轻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 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不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干扰监考工作、威胁监考人员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涉及治安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二、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

1.未经批准,私自调换或占用学生宿舍,或在学院安排的学生宿舍以外私自住宿,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如因校外人员留宿或让外人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私自使用电炉、加热器、电熨斗、电褥子等其它电热器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4.因使用电热器、私接电源或点蜡烛、吸烟等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使用电炉、酒精炉或煤气灶等在学生宿舍做饭者,除按规定没收工具外,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6.在学生公寓内焚烧纸张、信件等易燃品,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中午和晚上熄灯后在学生宿舍内或附近吹、拉、弹、唱、喧哗打闹、放高收录机音量等,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在学生公寓内打球,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9.在学生公寓饲养宠物,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0.在学生公寓内有其他被禁止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违反《大学生校园文明行为规定》,作如下处理:

1.学生在校园内交往有不文明行为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学生进行违规违法的经商活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在校园内掷摔瓶子等杂物者,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对不尊重老师的各种行为,视情况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学生不得组织未经批准的外出活动,否则组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者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5.学生在校严禁吸烟、喝酒,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酗酒而引发的打架斗殴行为,从严从重处理,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六、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1.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2.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3.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4.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5.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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