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评价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立课程教学与多种学习方式的互通机制,畅通不同类型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之间转换通道,激发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鼓励学生自主个性化学习、钻研技术,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习成果,一般指学生参加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大赛、科技创新活动、文体竞赛活动、职业技能等级认证(鉴定)、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等活动获得的成果,学生服兵役经历、学习工作经历、市厅级以上荣誉等也纳入学习成果的认定。学生获得上述学习成果,可以学分(统称认定学分)认定,并用于转换部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分。
第三条 学生学习成果认定与学分转换工作在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由教务处牵头组织,学工部(团委)、科技信息处、二级院部等部门配合实施。教务处负责认定工作的协调、检查和指导,负责学分转换结果的发布。
第二章 学习成果认定
第四条 学习成果按照性质分为技能竞赛类、科技创新类、技能证书类、荣誉类、体育竞赛类与学习工作经历类六种。学分认定依据详见《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习成果转换及学分认定标准(试行)》(附件区自行下载)。
第五条 技能竞赛类成果学分认定。学生参加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创新创业大赛和学科竞赛等赛事活动可获得认定学分。具体参照《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修订)》规定执行。该项认定学分由教务处负责认定。
第六条 科技创新类成果学分认定。学生申请专利、发表论文、科技成果等可获得认定学分。该项认定学分由科技信息处负责认定。
第七条 技能证书类成果学分认定。学生在校期间通过外语类、计算机类、音乐美术类、体育类、职业技能类、职业资格类等国家考核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可获得认定学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X证书)、行业企业证书由各二级学院、学工部(团委)根据专业特色,选择水平较高、行业企业认可度高的国家证书。证书类型每年可根据教育教学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未经教务处备案的证书一般不予认可。
第八条 荣誉类成果学分认定。按照学生获得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技术技能能手、竞赛活动等荣誉的不同级别认定学分。该项认定学分由学工部(团委)负责认定。
第九条 学习工作经历类成果学分认定。该项认定学分由教务处、学工部(团委)负责认定。
(一)学历教育课程学分认定
已参加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含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学习的学生,其所学课程与现有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教学目标一致或相近、教学内容相同或相近,可认定和转换为对应课程学分。该项认定学分由教务处负责认定。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学分认定
通过专科(含专科)以上学历层次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自学考试大纲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教学内容要求相同或相近,可认定和转换为对应课程学分。该项认定学分由教务处负责认定。
(三)在线课程学习成果学分认定
在线课程学习成果是指在相关主流开放课程学习平台(智慧职教 MOOC学院、智慧树、超星尔雅)上获得的学习成果。学习课程教学目标、教学课时、教学内容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相同或相近,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该课程规定学分认定。该项认定学分由教务处负责认定。
(四)专业成果类型的学分认定
学生入学后所获得的培训证书、业绩奖项等情况,按照业绩成果等级,经学校评审后,可认定和转换为对应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学分。该项认定学分由学工部(团委)负责认定。
(五)经历与资历类型的学分认定
学生在入学以后的职业(工作)经历、志愿服务、创新创业、文化传承等体现职业经历、资历、资格和能力的学习成果等,经学校评审后,可认定和转换为对应专业的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环节课程学分。该项认定学分由学工部(团委)负责认定。
第十条 体育竞赛类成果学分认定。学生参加国家级、省部级等体育竞赛获奖,可获得认定学分。该项认定学分由体育部负责认定。
第十一条 按《教育部办公厅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9〕17号)要求,退役军人可免修服役岗位相关专业课程以及公共体育课、军事课等课程,获得相应学分。服役经历可以视作相关岗位实习经历和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该项认定学分由教务处负责认定。
第三章 认定与转换程序
第十二条 学习成果认定与转换,由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填写《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习成果认定与转换申请表》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在学生提交申请后两周内对学生提交的原始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四条 各认定部门根据《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习成果认定与转换标准(试行)》(详见附件区)对所负责认定学分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审核后在每份佐证材料复印件首页的右下角盖上“与原件一致”的字样,并署上具体审核人的姓名和审核日期,以备查验。经各认定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统一报教务处复核。
第十五条 教务处复核后进行公示,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审定无异议,进行学分认定与转换。
第十六条 学分认定的证明材料及认定结果,由各认定部门留存,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三年。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以上各级各类证书、科学研究、学习培训、荣誉等成果内容相同或相近的以最高学分认定和转换,不得重复应用。同一学生、同一学期、同一项目不累加得分,只记最高学分分值;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取最高值计算学分,不重复计算。
第十八条 认定学分可用于转换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但以下课程不得转换:
思想政治理论课、劳动教育和安全教育相关课程;毕业论文(设计)、顶岗实习;有作弊记录的课程。
第十九条 全日制在校学生可用于转换的学分不能超过25个学分,高职扩招生源中在岗学习学生可用于转换的学分不能超过45个学分,退役军人学生可用于转换的学分不能超过65个学分。
第二十条 学生的认定学分与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学分按照1:1的原则进行转换。
第二十一条 每年4月份针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学分的认定与转换,申报审核截止日期为每年4月30日,逾期不予办理。
第四章 认定与转换要求
第二十二条 各审核部门应当按照程序严格把关、认真执行学分认定与转换标准,确保认定与转换工作规范进行。学分认定与转换结果及时向学生反馈与公示,接受全体师生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为保障认定学分的真实、可靠,教务处有权对认定学分的获取及转换进行二次审查,被审查的学生应提供全部获认定学分的证书及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若查出复印件与原件不符、重复计算认定学分或重复转换等弄虚作假行为,则取消该生学习成果的认定与转换资格,不再受理其任何认定与转换申请,情节严重的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负责管理责任的教职工按校内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