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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   时间:2019-03-26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深入开展教育教学理论研究与教学改革实践探索,不断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切实规范全校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提高研究质量与应用成效,培育高质量教学成果,根据《陕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陕教高〔20134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研教改项目)是指由学校组织评审并批准立项,围绕学校教学实际需求开展的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第三条  教研教改项目分为两类:

1.教育教学研究类:主要指围绕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教学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开展的理论研究与探索,包括: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理论与实践研究;学办学思想与办学定位、办学模式、国际合作、校际合作以及校企合作模式研究等;专业设置、各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及课程体系改革研究等;教育教学热点内容改革研究,包括教学资源共享、教学管理信息化、教学质量保障、教学特色培育、大学生素质教育等方面的改革研究与实践;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文化,即教师文化、专业文化、课程文化、课堂文化、学生文化等研究与探索;招生就业、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改革研究。                                                                                                                                                                                                                                                                                          

2.教学改革实践类:包括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考核评价方法改革,实验、实习、实训和社会实践改革研究等。

第四条  教研教改项目按选题价值和预期研究成果分为攻关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三个级别。

1.攻关项目:研究解决学校和高等职业教育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重点、难点或热点等共性问题,对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有重大影响和普遍意义,有较好研究基础,有望取得重要突破,并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

2.重点项目:研究解决当前学校和高等职业教育教学中重点、难点或热点问题,对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有较大影响,能取得实质性成果,并有较高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

3.一般项目:研究解决学校教育教学中专项问题,主要侧重教学新方法、新手段等应用的教学改革项目。

第五条  教研教改项目一般应结合学校重大教学专项开展;教研教改项目的立项,将作为学校推荐参加省级教学成果评选的主要支撑;教研教改项目要避免与其他级别教研、科研课题重复投入、重复立项、重复研究。

第六条  学校教研教改项目由教务处负责立项及组织管理。

第二章 经费来源与管理

第七条  教研教改经费指各种用于发展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事业而支出的费用。学校教研教改经费包括:各级政府部门(含学会)下达的纵向项目研究经费;有关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或合作项目提供的横向项目研究经费;学校为各级政府部门纵向项目研究经费提供的配套资金和学校自立的教研教改项目经费等。

第八条  凡以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名义取得的各类教研教改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授权、逐级负责原则,由教务处归口管理,由财务处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九条  学校设立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专项经费,并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十条  学校对教研教改项目资金支持标准为:一般项目每项0.5-1万元;重点项目每项1-3万元;攻关项目每项3-5万元。攻关项目涉及实验实训等硬件建设与技术研发、且确实能在教学中使用的,其硬件建设经费可另行申请专项资助。    

第十一条  教研教改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项目结题和结算手续,按规定使用经费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教研教改项目经费支出管理。

1.经费支出审批:教研教改项目经费开支需经项目负责人、教务处审核后,按学校报销程序报学校领导审批。

2.教研教改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的各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研究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使用;间接费用由教务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标准,经财务处审核后按相关规定进行支出管理。

3.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支出范围包括:调研费、劳务费、鉴定费、协助费、文献资料费、调查差旅费、小型会议费、论文著作出版费、文印费、项目所用的仪器设备、元器件及各种材料的购置(或租赁)费,以及与研究有关的学术活动费等。

4.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由学校统筹使用和管理,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间接费用在执行过程中实行总额控制。间接费用由管理费、绩效支出以及其他支出三部分组成,具体占总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核定比例及分配(见表1)。

1 教研教改项目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及分配表

经费

间接费用占总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核定比例

其中

学校管理费

绩效支出及其他

纵向教研教改项目(含校级教研教改项目)

10万元及以下

35%

0%

35%

10-30)万元

30%

5%

25%

30万元以上

25%

3%

22%

横向教研教改项目

30万元及以下

40%

6%

34%

30万元以上

40%

4%

36%

5.教研教改项目经费的支出参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的相关财务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研教改项目经费本管理制度。项目经费到账后,财务处应及时通知教务处和项目负责人,确认资金到账信息,教务处根据任务书(合同)和经费到款信息对项目进行归类立项管理,填写每个项目的经费本,并将项目经费本交由项目负责人管理。财务处根据任务书(合同)和项目经费预算在财务管理系统设立会计核算科目,并建立项目支出预算与会计核算科目的自动关联,完成项目经费建账。

教研教改经费支出应按照项目经费预算、合同约定执行,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项目进行财务报销时,须按照经费预算计划,填写项目经费本,详细记录教研教改项目的每项支出,确保经费执行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第十四条  教务处、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处、项目承担部门要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在教研教改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教研教改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做好经费管理工作。

1.教务处:负责教研教改项目的组织申报、过程管理和结题管理等;指导预算编制并配合财务处做好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

2.财务处:负责教研教改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同教务处指导预算编制并负责审核项目决算;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申请书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合理使用经费。

3.审计处:负责教研教改经费的审计监督,按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定期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确保经费合理使用。

4.国有资产处:负责对由教研教改项目经费形成、购置的固定资产进行监管。

5.项目承担部门:负责领导和督促本部门教研教改项目的正常开展,对本部门的项目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要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十五条  学校教研教改项目按照教师申报、专家评审、择优立项、重点支持的原则,每年申报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10月进行。由教务处安排集中受理教研教改项目的申报,并在两个月内完成评审立项工作。

第十六条  申报教研教改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项目申报要围绕学校发展尤其是教学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进行,项目应对我校、我省乃至全国交通类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理论指导意义和推广应用价值。

2.申请项目要有一定的理论基础,重点突出在教学过程、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实际应用价值。

3.项目前期调研充分、思路清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研究计划可行,且已具备按计划开展研究的各项基本条件。

4.经项目所在部门初审和推荐,能保证项目研究的各项条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教研教改项目立项:

1.获得各级教学成果奖励后,无新研究内容、无可预期重要突破的项目;

2.已获得国家、行业部委或省(市)级及以上相关学(协)会等立项的项目;

3.已获得国家、省(市)自然科学基金、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立项的项目;

4.已获得国家、省(市)级教育科学研究立项的项目;

5.已获立项的部、省、地市、校等各级教研教改项目。

第十八条  教研教改项目负责人限1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研究与管理工作。攻关、重点项目参与人限8人及以内,一般项目参与人限4人及以内,与行业、企业或其他学校联合申报的项目参与人限6人及以内(均不包含项目负责人)。

第十九条  为保证教研教改项目研究的水平和质量,攻关项目和重点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重点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是校内专业带头人或骨干教师,攻关项目负责人须为学校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在职人员;

2.项目负责人应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较丰富的教学改革与实践经验、较强的责任心和组织能力、较高的学术声望;

3.项目负责人应身体健康,并能保证充足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不能同时申请两个及以上的校级教研教改项目;在研项目未通过结题和验收之前,负责人不能申报新的校级教研教改项目;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参研教研教改项目不能超过三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研教改项目的申报和立项接受教职工监督,如有弄虚作假、同题兼报等行为,经举报查实,即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对已立项的校级教研教改项目,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即取消立项资格,并给予批评教育、全校通报等处理;影响恶劣的,将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申报、立项程序。

1.教务处发布教研教改项目申报通知,必要时发布项目指南。

2.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教师申报项目,申报人要填写立项申请书论证报告表,经项目所在部门审核后,按学校教研教改项目申报要求申请立项。

3.立项申请书经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和加盖部门公章后,连同汇总表格,一并报教务处。

4.申请项目经教务处形式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重点项目和攻关项目将组织会议答辩。

5.学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推荐情况,择优立项,并正式发文公布。

6.项目立项后,负责人须填写任务书,作为项目任务考核、管理及结题验收的依据。项目任务书一式三份,经分管校长审核签署意见后,教务处存档一份,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项目组各留存一份。

第二十三条  教研教改项目执行时限一般为一年(重点项目和攻关项目可适当延长,但最多只能延长一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迟研究时间的,项目组应在项目立项之日起一年内向教务处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待审批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立项后,其所在部门要督促项目负责人按计划实施,并加强对项目研究工作过程的管理、指导和检查,明确时间节点,积极稳妥推进实施;要采取有效措施,为项目研究工作提供必要条件承担或参与教研教改项目的人员,其对应工作量纳入学校科研工作量统计、管理,在职称评审中该研究成果与校级其它科研项目具有同等效力;对教学改革研究成绩突出的人员,学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教研教改项目实行开题报告制度。项目组须填写开题报告,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于研究时限为一年以上的项目,教务处组织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应填写中期报告,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召开项目中期检查汇报会,督促检查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教务处将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研究进度,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研究人员参加研究的情况,教研教改项目实践情况,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研究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当项目主要研究人员、研究时限需要变更或调整时,须由原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调整申请单,经教务处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长审核,校长批准。当项目主持人因调离等原因不能履行工作职责时,项目承担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项目研究工作继续进行并及时报告学校,由学校在参与研究的人员中,指定项目负责人,原项目计划不变。

第二十九条  逾期未提交中期报告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或调整项目内容及计划的,学校经研究可决定中止项目研究工作,并视具体情况核减项目所在部门下一年教研教改项目的数量。对研究实施不力或难以按原定计划完成的项目,所在部门可向教务处提出终止或撤销的建议,经校长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学校专业布局调整以及项目研究运行的监督检查结果,教务处可会同财务处及其他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研究方向、内容及资金配套提出动态调整建议。

第五章 项目结题、验收与成果鉴定

第三十一条  项目研究任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向教务处提出结题申请,填写结题验收申请书,同时提供以下材料:立项申请书复印件、论证报告表、项目任务书原件、开题报告、中期报告、研究报告、成果附件及其它可以说明研究成果的有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项目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等)公开出版或发表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注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攻关/重点/一般)项目资助和立项编号,未标注的不予列入该项目的成果支撑材料。

第三十三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教研教改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学校应聘请5名左右具备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其中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专家不少于2名)。对研究成果进行评审验收时,项目负责人须进行陈述和答辩。

第三十四条  教研教改项目验收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项目验收通过的,由学校颁发结题验收证书。对初次结题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可暂缓结题,待项目组根据专家组的结题验收评审意见,完善相应材料后再次申请结题验收。

第三十五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未完成研究计划;

2.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成果无科学性或实用、应用推广价值;

3.提供的结题材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4.未经同意擅自修改、变更研究内容、研究计划。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结题和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下列情况,将限制个人申报、减少部门申报额度或减少部门立项数量,情节严重可按其他规定追加处罚:

1.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2.研究经费使用不当;

3.项目无中期报告及阶段性成果;

4.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题。

第三十七条  项目研究成绩突出的,由学校推荐申请省教育厅教研教改项目立项或教学成果鉴定。

第六章 成果应用与推广

第三十八条  对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重要价值的项目成果,学校有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促进项目成果在教学和管理工作中的推广应用,并对成果内容和应用情况予以宣传,使教研教改项目发挥最大效益。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已结题的教研教改项目的成果及时进行汇编,并召开教研教改项目成果报告会,择优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决策参考和推广、应用。

第七章

   第四十条  凡由学校提供配套经费的各类自筹经费教研教改项目,项目资助经费额度根据研究内容和预期成果比照校级项目分类核定,经费管理与使用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教师专业技能竞赛项目申请表

附件2立项申请书  

附件3论证报告表

附件4开题报告  

附件5任务书

附件6项目调整申请单  

附件7结题验收申请书  

附件8中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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