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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专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时间:2019-03-26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教师积极参加国家、省、市及相关行业协会举办的各类技能竞赛活动,充分展示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和技术创新的丰硕成果,以赛促教,不断提高教师专业技能与教学能力,进一步规范各级各类教师技能竞赛活动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竞赛范围与竞赛级别界定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教师技能竞赛是指我校专兼职教师参加的与专业相关的各类有组织的教师教学竞赛,主要包括:教育部等国家部委组织的专业技能竞赛;国家级学会、国家级专业教育教学研究会、国家级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主办的专业技能竞赛;省教育厅等省级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竞赛;省级学会、省级专业教育教学研究会、省级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主办的专业技能竞赛。

第三条  竞赛级别的界定。

1.国家A级竞赛:由教育部牵头主办的技能竞赛。

2.国家B级竞赛:由教育部以外的其他国家部委、国家级行业学会、国家级专业教育教学研究会、国家级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主办的各类技能竞赛。

3. A 级竞赛:由省教育厅(省教工委)牵头主办的各类技能竞赛。

4.B级竞赛:由除教育厅(省教工委)外的省级厅局、省级行业学会、省级专业教育教学研究会、省级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主办的各类技能竞赛。

第四条  竞赛级别的界定以大赛文件及获奖证书的授奖单位公章为准。

第三章  竞赛的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学校各类教师技能竞赛由教务处统一管理。

第六条  二级学院(部)负责参赛教师的选拔、训练、参赛等事宜。

第七条  参赛团队的确定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1.部门自主申请。以二级学院(部)为单位,赛前向学校提出参赛申请并填写教师专业技能竞赛项目自主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报教务处、分管校长批准后,组队参赛。

2.校赛选拔推荐。对接国省赛项,学校组织校内竞赛暨选拔赛,择优推荐参赛人员及参赛团队。

第八条  竞赛后,以二级学院(部)为单位向教务处报送2份获奖赛项全套电子扫描件备案。

第四章  竞赛经费管理

第九条  竞赛报名费、制作费、耗材等费用,由参加竞赛二级学院(部)申请,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校长批准后,按学校制度实报实销。

第十条  教师外出参加的竞赛项目,差旅费按照学校有关制度报销。

第十一条  竞赛集训费。自参赛队组队开始至大赛结束,学校根据大赛级别提供相应的竞赛集训费(见表1)。该费用包括基础和绩效两部分,绩效部分仅对国家A级和省A级一、二等奖获得团队,比赛结束后根据实际获奖等级提供相应绩效支持。如果一个队既参加省赛,又参加国赛,竞赛集训费分别提供支持。竞赛集训费仅限用于参赛教师的训练、加班劳务支出以及竞赛相关活动开支,实报实销。

1  竞赛集训费

大赛级别

基础部分

(元)

绩效部分(元)

备注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  A

3人及以上

5000

5000

4000

3000

绩效部分仅对国家A级和省A级,未获奖参赛队伍只提供集训费基础部分。

2

4000

4000

3000

2000

1

3000

2000

1500

1000

国家  B

3人及以上

1000

2

800

1

600

A

3人及以上

3000

2000

1500

1000

2

2000

1600

1200

800

1

1000

1200

1000

500

B

3人及以上

500

3人及以上

500

2

400

1

300

第五章  竞赛的奖励

第十二条  对于获得奖项的项目,学校进行奖励。奖励由教师奖励和部门奖励两部分组成。

第十三条  奖励原则。

1.奖励仅适用于经过学校批准的教师专业技能竞赛。

2.奖励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即同一竞赛项目、同一竞赛作品、同一竞赛年度获奖按照最高奖项计算奖励。

3.对区分获奖等级的项目,最高级奖项均按一等奖对待(如特等奖或金奖),其余奖项依次类推。

4.对未区分获奖等级的项目,按公布名次的比例予以奖励,前10%为一等奖,11%-25%为二等奖,26-50%为三等奖。

第十四条  教师奖励。用于奖励获奖赛项团队全体教师,奖励标准(见表2)。该奖励由获奖项目负责人(排名第一)根据工作量提出分配方案。

2  教师奖励标准

大赛级别

奖励金额(元)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 A

团体赛

40000

20000

10000

个人赛

20000

10000

5000

国家B

团体赛

1000

750

500

个人赛

750

600

400

A

团体赛

5000

4000

3000

个人赛

3000

2400

1500

B

团体赛

500

400

300

个人赛

300

200

100

第十五条  部门奖励。对于选派教师获得国家A级技能大赛一等奖的教学部门,学校给予4万元奖励;对于选派教师获得国家A级技能大赛二等奖的教学部门,学校给予2万元奖励;对于选派教师获得国家A级技能大赛三等奖的教学部门,学校给予1万元奖励,其他奖项不予以部门奖励。

部门奖励中,用于赛项校内组织相关人员的奖励不超过50%,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分配方案;其余部分主要用于支持该部门教师大赛项目的培育,包括教师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企业技术服务费、校外专家评审费(咨询费)等项目的经费支出,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使用。

第十六条  奖励程序。符合本办法奖励者,教务处给出奖励总额后,由参赛团队负责教师(或参赛教师)拟定奖金分配方案,所在二级学院(部)审查,经教务处核准备案,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辅导员素质能力竞赛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学工部(学生处)具体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费用报销按照财务处及人事处制度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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