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机制,客观、公正、全面、真实和准确地记载学校处科级干部在任期内廉洁自律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方面的情况,充分发挥廉政档案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上级纪委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保密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做到规范、合法、真实、安全。
第二条 在校党委领导下,校纪委负责建立和管理干部廉政档案,具体工作由校纪委办公室承担,相关部门密切配合。
第三条 廉政档案建档对象:校党委管理的在职在岗处科级干部。
第四条 廉政档案建档时间:以2019年1月以来的有关情况登记建档。
第五条 廉政档案主要内容:
(一)干部任免职文件;
(二)干部任免审批表;
(三)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有关材料;
(四)巡察发现问题情况的有关材料;
(五)信访反映问题的有关材料;
(六)案件及问题线索处置有关材料;
(七)接受谈话函询的有关材料;
(八)问题处理及责任追究有关材料;
(九)任前廉政法规考试有关材料;
(十)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有关材料;
(十一)党风廉政民主测评有关材料;
(十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有关材料;
(十三)廉洁从政承诺书;
(十四)个人述责述廉有关材料;
(十五)拒收或上交礼金、礼品有关材料;
(十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有关材料;
(十七)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 廉政档案的报送方式及要求:
(一)本办法第五条中第(一)至(四)项,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收集和提供,并加盖印章。
(二)本办法第五条中第(六)至(十一)项,由校纪委办公室负责收集和提供,并加盖印章。
(三)本办法第五条中第(十二)项,由校审计处负责收集和提供,并加盖印章。
(四)本办法第五条中第(十三)至(十六)项,由干部本人据实提供和报送,并签名确认。
第七条 廉政档案的送交时限:
本办法第五条第(十四)项,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送交;第(十六)项为事前报备、事后报告项目,如有发生,应分别在事前和事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送交;其余项目如情况或信息发生变化,原则上应在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送交。
第八条 廉政档案的运用范围:
(一)作为干部推荐、考察、任用提供廉政意见的依据;
(二)为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提供廉政意见;
(三)为加强干部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四)为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供相关情况。
第九条 廉政档案的管理:
(一)校纪委办公室负责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凡进入廉政档案的材料,要全面收集,严格审查,准确无误,及时归卷,并做到动态更新;
(二)实行一人一档管理制度,按件整理,分类排列;
(三)专人负责廉政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保管和查阅,任何人不得修改伪造、不得泄露外传廉政档案内容;
(四)非管理人员调阅、复制、摘录廉政档案内容,必须由调阅单位(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出具相关证明,同时填写《调阅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审批表》,按规定程序报廉政档案管理部门分管校级领导批准;
(五)干部本人不得调阅与自己有关联的廉政档案材料;
(六)因工作变动,需移交廉政档案的,应填写《干部廉政档案移交表》,一式两份,移交、接受单位各存一份备查;
(七)因各种原因不再担任处科级岗位领导职务的,其廉政档案继续保存一年,一年期满后登记造册,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条 纪律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与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责令做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构成违纪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建档对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
(二)相关部门不予配合或不如实提供材料的;
(三)管理人员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