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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招标监督办法(试行)
2020-04-16   审核人: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的招标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招标行为,落实惩防体系要求,强化监督约束机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政府采购招标管理办法(试行)》《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监督是指对有偿取得货物(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工程(基建工程、装饰与维修工程)和服务(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出租、资产处置等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条  招标监督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保护正当竞争,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申诉、举报和批评权。

第五条  学校纪委负责招标监督工作,具体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学校纪委可以邀请校内相关部门和人员参与监督。学校纪委对以学校名义开展的招标工作享有知情权、调查权,但不参加具体评标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和完善招标工作监督约束的管理机制和办法;

(二)督促制定和完善招标管理制度;

(三)对招标程序进行监督;

(四)对参加招标工作的部门及其人员遵守学校招标文件规定,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五)参与对招标工作中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招标监督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标监督工作可采取全程监督和重点抽查等方式,主要加强对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督,加强对责任部门及责任人正确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

(一)根据工作需要,通过重点检查、听取汇报等方式对学校招标工作情况、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通过规范工作流程,严格工作程序,督促使用陕西高校纪检监察综合信息平台,加强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抽查等方式对日常招标工作进行备案监督。

(三)重点对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大型仪器采购等重大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

(四)监督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调取和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工作。

第七条  涉及招标工作的部门及人员应积极配合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监督,主动通报相关信息,提供相关资料。同时,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处理采购招标中的重大投诉问题。

第八条  招标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招标项目立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善;

(二)是否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三)投标入围单位或被邀请单位是否按规定经过资格预审后确定;

(四)开标时,投标单位代表是否按规定对投标函等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了检查,是否当众拆封、公开唱标;

(五)评标专家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法产生,校内评标专家是否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产生;

(六)评标程序是否严格按招标文件执行,评标委员会是否形成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七)招标领导小组是否按规定对中标单位进行确定;

(八)中标结果是否进行公示;

(九)是否按规定签订项目合同,变更或修订合同是否履行审批手续,是否按规定认真开展项目验收;

(十)对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其他采购方式的,是否经集体讨论,并按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

(十一)不招标项目是否按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十二)需要监督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项目招标及执行过程中,招标部门或相关人员应当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一)发布招标公告前,招标部门应按规定进行招标采购备案登记,提交立项审批、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等材料。

(二)项目开标后,招标部门应报告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提交中标通知书等材料,监督人员应报告招标采购有关监督情况。

(三)不招标项目应在合同签订前,承办部门应进行招标采购备案登记,提交立项审批等有关材料。

第十条  参与招标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拒绝、阻挠监督人员监督的;

(二)非法干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泄密或串通作弊的;

(五)其他违反招标工作纪律的。

第十一条  参与招标监督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事、遵守纪律、坚持原则,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监督中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措施,以致造成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

(二)纵容、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其他违反招标工作纪律的。

第十二条  在招标监督工作中,发现投标人有行贿、围标、串标、诬告等问题,学校纪委将督促招标部门认真查实,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发现中标人不能切实履行合同条款的,应督促招标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发现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或弄虚作假的,学校纪委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肃查处或按规定移交相关单位处置。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学校事业经费进行的招标活动及以学校名义开展的其他招标活动的监督。对学校采购文件规定范围之外的招标或采购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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