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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廉政勤政约谈办法(试行)
2020-04-16   审核人: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正确履职,夯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廉政勤政约谈,是指学校党委、纪委就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以及履职尽责有关情况和问题,由约谈人对特定对象以约见谈话的方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进行诫勉纠正的监督措施。

第三条 廉政勤政约谈坚持实事求是、关口前移、抓早抓小、预防为主的原则,落实对党员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总要求。

第四条 廉政勤政约谈的对象,重点是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处科级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到涉及人、财、物等重要岗位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员干部,以及其他需要约谈的人员。

第五条 廉政勤政约谈的分类:

(一)学校党委书记与校领导班子成员或特定对象间的约谈;

(二)学校纪委书记与特定对象或校党委管理干部间的约谈;

(三)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处科级干部及特定对象间的约谈。

(四)学校党委职能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与特定对象间的约谈。

第六条 根据内容和性质,廉政勤政约谈分为工作约谈、提醒约谈和诫勉约谈。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了解情况、传导压力的,学校党委、纪委可对相关人员进行工作约谈:

(一)重要工作部署或领导指示需要当面传达的;

(二)重点工作推进需要进一步压实责任的;

(三)重要问题需要当面了解情况、征求意见建议的;

(四)重要工作需要督促指导的;

(五)日常监督检查、审计、考核中发现一般性工作问题需要督促整改的;

(六)其他需要面谈的事项。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整改落实、提醒改进的,学校党委、纪委可对相关人员进行提醒约谈:

(一)落实上级和学校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进展不力的;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措施不具体,工作不到位的;

(三)在工作纪律、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四)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评定中排名后10%的;

(五)其他需要提醒约谈的问题。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批评教育、改正错误的,学校党委、纪委可对相关人员进行诫勉约谈。

(一)遵守党的六项纪律不够严格的;

(二)贯彻民主集中制不够到位,党内政治生活不经常、不认真、不严肃的;

(三)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够坚决,纠正四风不力,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多次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查纠不力、报告不及时的;

(五)履职缺位、错位、越位造成不良影响,群众意见大的;

(六)其他需要诫勉约谈的事项。

第十条 廉政勤政约谈的方式包括个别谈话、集体谈话。涉及党员干部个人问题时,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涉及部门问题或倾向性问题时,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廉政勤政约谈可以采取一事一谈或多事一谈的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工作约谈由约谈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实施。约谈人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二条 提醒约谈、诫勉约谈由学校党委、纪委统一安排部署,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约谈建议。根据学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以及群众反映、媒体曝光的问题,由学校党委职能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提醒约谈或诫勉约谈建议,制定谈话方案,报学校党委、纪委批准。

(二)做好约谈准备。学校党委职能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协调确定约谈时间、地点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约谈人以及被约谈人,安排专人做好约谈记录。诫勉约谈原则上应在同志式谈话室进行,约谈记录经被约谈人签字确认后送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装入个人廉政档案。

(三)开展约谈。约谈人按照约谈提纲对被约谈人进行谈话:向被约谈人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了解核实的情况和问题;被约谈人对有关情况、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约谈人提出相关建议和要求;被约谈人表明态度。

(四)抓好约谈整改。被约谈人应当于约谈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约谈人和学校党委、纪委报告整改落实有关情况。学校党委职能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应对被约谈人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

第十三条 约谈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向被约谈人泄露不应告知的情况,不得包庇、袒护被约谈人,不得私自留存或复制诫勉约谈记录,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查阅或复制诫勉约谈记录。对因违反工作制度和纪律的行为,学校党委、纪委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四条 被约谈人须如实对有关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被约谈人拒不服从约谈安排或谈话中态度不端正,敷衍应付,整改不力的,学校党委、纪委将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廉政勤政约谈中发现的党员干部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学校纪委将按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和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可参照本办法对本部门教职工开展工作约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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