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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如何在检测报告中出具意见和解释?

来源:综合办公室   时间:2020-06-0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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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两点


           1、实验室根据结果,与规范、标准做比较,或客户的规定限值做比较,得出合格不合格的判断,不属“意见和解释”。例如:某产品标准规定产品规定:总铅的含量<0.2%,实验室测得总铅含量为:4%,由此判断该产品总总铅含量不合格。 这个不属于意见和解释,属于符合性判断。

       2、实验室可以选择是否做出意见和解释,并体系中明确,并有效控制,特别是在合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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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意见和解释”

a. 对被测结果和分布范围的原因分析,比如在环境中毒素的检测报告中对毒素来源的分析;
b. 根据结果对被测样品特性的分析,比如样品的硬度、光泽度等;
c. 根据结果对被测样品设计、生产工艺、材料或结构等的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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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解释的“认可”

       1、检测报告中的检测结果需充分支持所做出的意见和解释。如果相关的检测是由分包商承担的,实验室应满足分包的要求,确保相关结果的准 确性和有效性。
       2、如果实验室的某特定检测项目的“意见和解释”能力并未获得CNAS认可,而在出具带有CNAS认可标识的检测报告中含有此类意见和解释时,实验室必须明确标示出“意见和解释未获得CNAS认可”
      3、在校准报告中,一般不需要做出意见和解释。CNAS暂不开展对校准结果的意见和解释能力的认可。
      4、对于检测活动,实验室如果申请对某些特定检测项目的“意见和解释”能力的认可, 应在申请书中予以明确, 并说明针对哪些检测项目做出哪类的意见和解释,并提供以往做出“意见和解释”时所依据的文件、记录及报告。相关人员能力信息应随同申请一同提交。实验室人员如果仅从事过相关的检测活动,而不熟悉检测对象的设计、制造和使用,则不予认可其“意见和解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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