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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国家奖助学金评定与发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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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3-31 作者: 来源:

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奖助学金评定与发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关怀,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中央政府设立的,奖励对象为普通高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不含五年制高职生,下同)。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和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是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计划内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的奖励和资助。

第三条 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3号)、《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4号)、《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5号)、《关于对高校建档立卡子女精准识别有关事项的通知》(陕教贷〔2016〕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建档立卡家庭子女精准资助的工作》(陕教贷〔201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五条 建立健全院、二级学院、班级三级资助工作体系,各二级学院指定1-2名辅导员专门负责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及其他各项资助工作。

第六条 国家奖助学金申请者的成绩审核由教务处负责。

第七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负责所辖学生的国家奖助学金的初审推荐工作,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院学生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上报工作

第二章  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和材料报送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和材料报送

(一)奖励标准:每生每年8000元。

(二)申请条件

学院计划内全日制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特别优秀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院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4)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各科平均成绩位居年级或专业前列。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积极参加学院、二级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被评为院级以上三好学生;

(7)在同等条件下,以学习成绩为主,按照成绩由高至低进行排序。

(三)评审和发放

学院每学年开学初,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我院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文件时限要求启动评审工作,每年10月20日前完成评审上报。经教育厅审核,教育部批复后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评审工作程序:学生自愿申请;辅导员核查;班级民主评议(公示);二级学院审查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学院复查、研究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推荐;省教育厅审核;教育部审批。

(四)材料报送要求

上报时间:每年10月中旬左右。

上报材料:

1.各二级学院关于该学年国家奖学金评审情况报告(纸质版与电子版),报告内容包括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名额分配、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其他要求可根据当年省教育厅相应工作安排进行调整。

2.加盖各二级学院公章的该学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纸质版与电子版,电子版用Excel制作)。

3.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2010版)纸质版(一式两份),正反面打印至一张A4纸,不需装订。

4.国家奖学金评选原始材料:学生申请书;学生上一学年成绩单,需加盖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公章(从教务系统导出的成绩单可不盖教务处公章);学生所在班级上一学年全班同学学习成绩排名表;学生各类荣誉的证书复印件一份,按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2010版)中“获奖栏”顺序排序;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和材料报送

(一)奖励标准:每生每年5000元。

(二)申请条件

学院计划内全日制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院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4)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考试课平均成绩75分以上,考查课合格以上;
   (5)家庭经济困难,被认定为我院“经济困难学生”; 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实际承受能力的物质享受;
    (6)在同等条件下,以学习成绩为主,按照成绩由高至低进行排序。

(三)评审和发放

学院每学年开学初,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我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按照文件时限要求启动评审工作,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上报。经教育厅批复后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程序:学生自愿申请;辅导员核查;班级民主评议、公示;二级学院审查、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学院复查、研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推荐;省教育厅审批。

(四)材料报送要求

上报时间:每年10月中旬左右

上报材料:

1.各二级学院关于该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报告(纸质版与电子版)。报告内容包括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资助标准、受助学生人数、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其他要求可根据当年省教育厅相应工作安排进行调整。

2.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纸质版与电子版,电子版用Excel制作)。

3.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原始材料:学生申请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学生家庭经困难认定申请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学生上一学年成绩单,需加盖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公章(从教务系统导出的成绩单可不盖教务处公章);学生所在班级上一学年全班同学学习成绩排名表,开展综合素质测评的二级学院需同时提供全班同学综合素质测评排名表。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和材料报送

(一)资助标准

精准资助:每生每年6000元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每生每年3500元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每生每年2500元

(二)申请条件

学院计划内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院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积极参加学院和二级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我院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

(7)申请精准资助的学生出具有效的《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仅限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

(三)评审和发放

学院每学年开学初,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我院的国家助学金资金总额,按照文件时限要求启动评审工作,每年11月15日前完成评审上报。经教育厅备案后于每年按春秋两季在学期末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提出申请,二级学院于当年10月底完成评审。

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程序:学生自愿申请;辅导员核查;班级民主评议(公示);二级学院审查、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学院复查、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省教育厅备案。

(四)材料报送要求

上报时间:每年11月初

上报材料:

1.各二级学院关于该年度国家助学金(含精准资助评审情况)评审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报告内容包括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资助标准、受助学生人数、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其他要求可根据当年省教育厅相应工作安排进行调整。

2.国家助学金获得学生名单汇总表。精准资助、特困、一般困难学生信息在一个表内统计,按照精准资助、特困、一般困难的顺序录入,且使用Excel制作表格。

3.国家助学金评选原始材料:学生申请书;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表;学生《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班级民主测评会议纪录,二级学院的评选报告等原始材料,由各二级学院加盖公章后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保管,以备上级部门查验。

第十一条 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3号)、《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4号)、《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5号)、《关于对高校建档立卡子女精准识别有关事项的通知》(陕教贷〔2016〕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建档立卡家庭子女精准资助的工作》(陕教贷〔2016〕2号)规定,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有资格同时申请并参评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参评获得国家奖学金。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有资格同时申请并参评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能申请并参评获得国家奖学金。

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符合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者,初步确定为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人选。学院在最终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人选时,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考虑生源来自国家级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连片特困地区、革命老区等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表现行为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评选国家奖助学金的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受到学院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2)出现考试作弊、打架斗殴等严重不良行为;

(3)因学习成绩原因而留(降)级的。

第十三条 受到奖励资助的学生每年参加学院和二级学院组织的义务劳动的时间不少于20小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少于2次。

第三章  国家奖助学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学生如果对国家奖助学金评选结果有异议,可以实名形式(匿名投诉不予受理)向二级学院或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投诉,二级学院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到投诉后必须及时处理,并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五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评审名单及有关材料之前,在学院学生处网站及院本部、自强校区宣传橱窗将评审通过名单予以公示(不少于5天),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十六条 学生本人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学院将取消其参加本年度国家奖助学金评选资格,且不允许参加其它年度国家奖助学金和学院所有奖学金项目的评选。

第十七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及优亲厚友等行为,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获奖助学生应理性使用国家奖助学金,严禁用国家奖助学金进行抽烟、喝酒、购买奢侈消费品等高消费行为,且不得用奖助学金请客,否则学院将取消其下一学年的评选资格。

第十九条 国家奖助学金专款专用,需全部及时发放给获奖助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1.7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财经工作委员会议事规则
下一条:3.5 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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