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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2-05-03  点击:[]

陕西省教育厅

文件

陕西省财政厅


陕教财〔2011〕178号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
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促进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提高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和效益,建立健全高等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考核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我们制定了《陕西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全文公开)


陕西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促进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实现高等学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和效益,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及《陕西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高等学校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教育厅本级预算管理的省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省教育厅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保值增值与提高效益相结合的管理原则,依据《陕西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考核标准》(以下简称《考核标准》),统一方法、统一程序、统一要求,客观、公正地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考核的主要内容为: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及队伍建设情况;
(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三)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情况;
(四)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情况,房产、地产等出租出借的管理、报批情况;
(五)经营性资产管理情况;
(六)国有资产清查及综合使用效益情况;
(七)国有资产管理创新,学习交流,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情况。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省财政厅指导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考核工作,省教育厅组织和实施,各高等学校负责本单位考核工作。省教育厅成立国有资产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厅领导担任,成员由厅财务处、人事处、监察室、政策法规处、审计处、高教处、科技处、研究生处及生产教育处等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根据考核工作需要,省教育厅聘请有关专家及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考核专家组,指导和参与考核工作。
第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成立国有资产管理考核工作机构,由学校领导牵头,学校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负责国有资产管理考核工作。高等学校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考核工作连续进行五年,从2011年开始,2015年结束。分学校自查、专家组重点检查、省教育厅和财政厅确定考核等次三个阶段进行。每一年的自查工作应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重点检查工作在次年5月底前完成,考核等次认定工作应于次年6月底前完成。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九条 高等学校自查,依据《考核标准》进行自评打分。按要求填报有关资料,申报考核等次,在限定时间内以正式文件报省教育厅。自评满分为120分,其中:基本分为100分,附加分为20分。考核分“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及以上不满90分为“良好”;60分及以上不满80分为“一般”;不满60分为“较差”。
第十条 考核专家组重点检查,对高等学校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优秀”等次的单位和认为有必要实地检查的单位进行实地考核,提出各学校考核等次认定意见。
第十一条 实地考核采取“听、查、评、议”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为:
(一)召开被考核单位相关人员座谈会,听取汇报,了解被考核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基本情况;
(二)查阅被考核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资料;
(三)提出对被考核单位考核的初步结论及建议意见;
(四)向被考核单位反馈意见;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对专家组意见进行审议,确定各学校考核认定等次。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每年对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考核结果予以公布。对确定为 “优秀”等次的予以表彰,对“较差”等次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考核结果作为核定高等学校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高度重视考核工作,严格按照本考核办法的要求,做好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和汇总工作,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对考核专家组的反馈意见和建议要积极整改,认真落实。
第十七条 考核专家组在考核工作中要明确职责,严格遵守相关纪律规定。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要以开展国有资产管理考核工作为契机,完善体制机制,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第十九条 本考核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考核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1.陕西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考核标准
2.陕西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考核打分表

主题词: 高等学校 国有资产 考核 通知

抄送:省教育厅所属中职学校,西安中学、西安小学。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有关领导,有关处室。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1年12月19日印发
打印人:刘利平 校对人:洪亚玲 共印100份

附件:陕西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水平考核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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