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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2019-10-31 15:53   审核人:

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招收、培养和管理国际学生的行为,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共同制定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四条  学校国际学生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规范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进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管理全校国际学生工作,负责制定招收、培养国际学生的宏观政策,监督指导学校其他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并可委托有关单位和行业组织承担国际学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继续教育与国际交流学院(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国际学生的归口管理机构,协调各单位开展国际学生的招生、教学、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  各接收国际学生的二级院是国际学生教学、管理工作主体。各相关二级院要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主管国际学生工作,并设专职辅导员具体负责有关国际学生事务,接受继续教育与国际交流学院(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基础部、体育部、图书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教学工作。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延伸职责,为国际学生提供与中国学生相同的学习条件与服务。党政办、组织部、宣传部、学工部、团委、人事处、教务处、财务处、科技处、招就处、后勤处、保卫处、培训部、餐饮中心、卫生所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处理好各自职责范围内涉及国际学生的事务。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九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专科生;接收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预科生、进修生。

第十条  继续教育与国际交流学院(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类国际学生招生工作,及时公布招生办法和章程,积极组织对外招生宣传。招就处及各二级院应积极配合,协同做好国际学生的招生计划、招生宣传、考试录取等工作。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与国际交流学院(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会同教务处、二级院研究制定学历教育招生计划和专业,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由学校党政会议审定后实施。非学历教育招生计划由继续教育与国际交流学院(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各相关二级院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经征得原招生学校同意,可以接收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者转学的国际学生。

第十三条  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中、省有关规定执行。各项费用均以人民币计价。

第十四条  各类国际学生的录取标准由继续教育与国际交流学院(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教务处及二级院确定。继续教育与国际交流学院(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国际学生的资格和经济保证证明进行审查,对其进行考试或考核,对符合资格的国际学生办理录取手续、发放录取通知书。党政办为来华留学办理入境签证。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将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二级院根据教务处统一安排制定教学计划,选派适合国际学生教学的师资开展教学工作。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适当调整学历生的教学计划。非学历生的教学计划由各接收二级院制定。人事处负责制定教师教学奖惩办法,实施双语教学的教师,工作量按2倍计算;辅导员按1.5倍计算工作量。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毕业考试或者考核。汉语和中国概况为学历教育的必修课。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入学后,经学生申请、学校同意,可以转专业。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是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补习条件。

第十九条  各二级院组织国际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当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须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二十条  学校须根据中、省有关规定为国际学生颁发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应及时为其办理学籍和毕业证书电子注册。

第五章 校内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二级院当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第二十二条  鼓励中外学生共同组团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体育竞赛和文艺活动。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学校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

第二十  国际学生经学校同意,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四条  国际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学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际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 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二十  国际学生在校园内发生酗酒滋事、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一般性突发事件由学校保卫处会同学生所在二级院处理;在校外发生此类一般突发事件由学生所在二级院协助当地警方处理。发生重大事件各二级院应及时报保卫处。保卫处等部门协同本市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  学校为国际学生提供国际学生公寓住宿。国际学生应该遵守住宿管理规定。国际学生在学校宿舍外居住的,应当及时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各类在校国际学生发生学籍异动或受到奖励或处分时,教务处、学工部等部门应当及时报继续教育与国际交流学院(领导小组办公室)。继续教育与国际交流学院(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不同情况通报上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国家驻华使领馆。

第六章 奖学金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国际学生奖学金。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国际学生奖学金,但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三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根据中、省有关文件,管理奖学金所需经费。继续教育与国际交流学院(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该项经费的预算,并会同学工部评定奖学金。

第七章 涉外管理

第三十   国际学生申请到校学习,应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 X1 字或 X2 字签证,按照规定提交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和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   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   外交部对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及其随任家属申请到学校学习另有规定的,依照外交部规定执行。学校不得招收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此类人员。

第三十   招收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学校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可以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学习的国际学生,应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

第三十   国际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学校予以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三十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国际学生,由公安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学校予以配合并处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短期学习是指在中国学校学习时间不超过180日(含),长期学习是指在中国学校学习时间超过180日。

四十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校规定执行

四十一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办法由继续教育与国际交流学院(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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