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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护照、赴港澳通行证的收缴与管理

来源:   时间:2018-07-21  作者:  点击:[]

因公护照、赴港澳通行证的收缴与管理

一、因公出国人员不得在完成公务回国后私自保存有效的因公护照,更不得持因公护照因私出国(境)。

二、组团单位须在团组回国7天内将全团护照和填写完整的《因公出国(境)团组信息反馈表》(见附件十二)上交省外办出国管理处或被授权的因公护照保管单位。

三、因公护照遗失处理

(一)如因公护照在国内遗失或被盗,须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必要时写出检查,并由主管上级核准盖章,由省外办审核报外交部备案,方可注销并根据需要重新核发护照。

(二)如因公护照在境外被盗或丢失,当事人须向我驻外使领馆申报。省外办出国管理处接到我驻外使领馆函电后,即对持照人身份进行核查,确认护照是否由省外办颁发并及时复函我驻外使领馆,并提出相关建议。

四、因公赴港澳通行证的收缴和保管按因公护照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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